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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应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推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以受害人的故意为免责条件。这也就是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并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危险控制理论”区分了司机和行人的不同注意义务。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方的损失应分为两个部分处理:其一,只要机动车方被证明有责任,无论责任大小,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当根据《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向受害人支付赔款。其二,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根据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来确定机动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商业三者险,可以就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13]


【作者简介】
马海燕,山东经济学院。
【注释】王伟,责任保险第三人是否有直接请求权, 2005年第7期,第44页。
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7页。
廖中洪,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有关保险公司的几个法律问题 ,2006年第12期。
张宝新、陈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该观点又具体分为两种:一种认为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及于所有的机动车保险,既包括交强险,也包括普通的商业保险;一种认为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仅及于交强险纠纷。
张新宝、鲁桂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 ,法制日报,2004年9月20日。
张宝新、陈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80页。
史密斯著,陈彩芬译,责任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303页。
梁慧星,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9页。
吴日焕译,韩国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
邹海林,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引发的困惑,人民法院报,2003年。
郁光华, 走向交通人身伤亡事故处理的完全性过失保险机制(下) ,商事法学,中国民商法律网。 . http :/ / www. civillaw. com. cn/ weizhang/ default . asp ? id =9052.
江朝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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