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规则
1. “违法性”的具体类型
以上可见,“违法性要素”是法国法过错概念的核心性要素。对这里的“法”,应作广义理解,一般认为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违反法律法规。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一切由有权机关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文法规则。在法国法中,“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原则上(a priori)都构成过错”。[31]
第二,违反习惯法(les règles coutumières)。主要包括行业惯例(如医师执业惯例)、体育竞技规则等。
第三,违反“善良家父行为标准”。典型是疏忽懈怠过失。
第四,违反善良风俗(les bonnes moeurs)。例如:以故意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权利滥用。
2. 抽象评判
关于过错的“违法性要素”,最后需简要说明的是评判模式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评判过错的成立与否,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具体评判模式(in concreto),即通过考察行为人自身的具体状况以确定是否成立过错;一是抽象评判模式(in abstracto),即将行为人的行为比较于某种抽象标准(如“善良家父”标准),从而确定其是否成立过错。法国司法实务中,采取了抽象评判模式,具体说来,即借助于“善良家父行为标准”,以判断过错的成立与否。
法国学者通常从下述三方面来理解这里的“善良家父行为标准”:
首先,这里的“善良家父标准”,并非“完美的人”(l’homme parfait)的行为标准,而仅仅是“中等之资者”(l’homme moyenne)的行为标准。
其次,“善良家父标准”是抽象的、客观的标准,换言之,通过这一标准来评判过错时,并不考察具体行为人其主观心态上是否具有可非难性。
最后,“善良家父标准”是可变的。随着具体个案环境的差异,“善良家父标准”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例如,评判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是否构成过错,应参考“职业标准”而不是“一般人标准”。又如,在行为人具有某种生理缺陷(如残疾)的情况下,法国法官常常以具有该种生理缺陷的人的行为标准作为评判过错的标准。从这一层面来看,“善良家父标准”同样具有主观性。
【作者简介】
罗瑶,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
【注释】 Bertrand De Greuille, Rapport au Tribunat, Recueil complet des travaux prépartoires du Code Civil, Fenet, T.XIII, p. 474. 转引自菲利普﹒布翰《非合同民事责任》,Litec 出版社,第173页。{Responsabilité civile extracontractuelle : Philippe Brun, Litec, p. 173.}
我国学者通常所说的“侵权责任”,依据传统法国法,应称为“不法责任”(responsabilité délictuelle),而依据学界目前的通说,应称为“非合同责任”(responsabilité extracontractuelle)。从法国现行民事责任制度体系考虑,“非合同责任”是更为公允的称谓。
就拿破仑民法典编撰者的立法目的来讲,第1382条确立的是故意侵权责任(l’intention),第1383条确立的是过失侵权责任(négligence et imprudence)。但是,目前法国学界并不区别二者,认为是第1382条确立了“过错侵权责任”。
参见让-菲利普·勒卫、安德赫·卡斯达勒多《民法法制史》, Dalloz出版社,第1版,第915页。{ Histoire du droit civil : Jean-Philippe Lévy, et André Castaldo, Dalloz, 1éd, p.915.}
让·卡赫伯尼:《债法》,《民法第4卷》,PUF出版社,第22版,第410页。{Les obligations, Droit civil, Tome 4, PUF, 22éd, p. 410. }
菲利普﹒布翰:《非合同民事责任》,Litec出版社,第174页。{ Responsabilité civile extracontractuelle,Litec, p. 174. }
参见哈迪·SLM“非合同责任中的过错概念比较分析”,载《民事责任和保险》2003年第6期,第59页。 { Approche comparative de la faute dans la responsabilité civile extra-contractuelle, Hadi SLM, Responsabilité civile et assurances, ?ditions du Juris-Classeur, Juin 2003, p. 59. }
同注6引文,第173至第176页。
参见让·卡赫伯尼《债法》、赫密·卡布赫拉克《债法》、富汉斯娃·德赫《债法》。{ Les obligations, Droit civil, Tome 4, PUF, 22éd, Jean Carbonnier ; Droit des obligations : Rémy Cabrillac, Dalloz, 7éd; : Les obligations, Fran?ois Terré, Philippe Simler et Yves Lequette 8éd, Dalloz. }
同注5引文,第402页。
法国学者常常将“不作为”区分为两类:一是“行动中的不作为”(l’abstention dans l’action),这种类型的不作为产生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行为或者一系列的活动过程中,例如公证员处理买卖合同中的不作为,工地管理人未妥善关闭工地入口的不作为等;一是“纯粹而简单的不作为”(l’abstention pure et simple),这种类型的不作为不能与行为人任何积极行为相联系。实务中最有争议的是“纯粹而简单的不作为”。法国法院在判决中并未采用这种学术分类方法。
惹尼韦叶·维尼、巴特斯·儒赫丹:《责任要件》,L.G.D.J出版社,第3版,第385页。{Les conditions de la reponsablité, Geneviève Viney et Patrice Jourdain, L.G.D.J, 3éd, p. 385. }
同注12引文,第387页。
参见菲利普﹒布翰《非合同民事责任》、惹尼韦叶·维尼、巴特斯·儒赫丹《责任要件》等。{Les conditions de la reponsablité, Geneviève Viney et Patrice Jourdain, L.G.D.J, 3éd, p. 386;Responsabilité civile extracontractuelle : Philippe Brun, Litec, p. 187. }
同注6引文,第187页。
“布让尼诉德赫邦案”,最高法院民事庭,1951年2月27日。{ L’arrête Branly c.Turpain, Cass. Civ., 27 fébruary 1951. }
同注5引文,第404、405、413页。
这里主要针对法国新刑法典第223条的规定。这一条文源于1945年6月25的法令,依据该法令,行为人如未救助处于危险状态的第三人,则可能被课以刑事责任。1982年的新刑法典再次肯定了这一规则,但附加了“恶意”的主观要件。有法国学者观察到:正是在上述1945年法令颁布之后,法国最高法院在民事领域扩张了“不作为过错”的适用,认为只要不作为行为人具有损害故意,即使不存在相应的法定义务,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参见赫密·卡布赫拉克《债法》,Dalloz出版社,第7版,第187页。{ Droit des obligations : Rémy Cabrillac, Dalloz, 7éd, p. 187.
同注12引文,第387页。
同注12引文,第384页。
参见法国2005年《债法改革草案》第1352条。{ Avant-projet de réforme du droit des obligations, A. 1352. }
同注12引文,第367页。
同注5引文,第175页。
参见赫密·卡布赫拉《债法》,菲利普﹒布翰《非合同责任》。 同注18引文,第185页。
同注5引文,第175页。
在法国法中,“善良家父”标准,即“勤勉谨慎人”标准,等同于英美法中的“理性人”标准。
也有不少法国学者对这一学说提出了批评意见。例如,有学者认为这里的“错误”(l’erreur)概念使用不当,应严格区分“错误”和“过错”,“错误”并不必然构成“过错”。
2005年法国《债法改革草案》,又称《Catala草案》,由法国著名法学家卡塔拉(Catala)领导起草。该草案已于2005年年底提交法国司法部讨论。草案第三章“民事责任之债”由巴黎第一大学法学家惹尼韦叶·维尼任命并领导的起草小组负责。
这一草案第1352条第1款确认了“过错责任原则”:“对其一切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行为人负有赔偿义务”;在随后的第2款,立法建议者认为过错是“违反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行为规则或者未尽到谨慎勤勉的一般义务”。V. Avant-projet de réforme du droit des obligations:“Constitue une faute la vilation d’une règle de conduite imposée par une loi ou un règlement ou le manquement au devoir général de prudence ou de diligence”。
同注5引文,第4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