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无论拿破仑民法典编撰者未定义“过错”概念的原因究竟何在,其影响深远的结果在于:这样的立法空白,授予了法国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并由此形成了以适用范围广泛著称的“放任式”法国侵权责任法体例。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立法空白,在拿破仑民法典颁行之后的两个多世纪里,围绕如何理解“过错”概念,法国法学理论界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论证,形成了众多著名论述。
那么,当前法国实务及理论界又如何理解“过错”概念呢?
当前的法国学者,大多坚持拿破仑民法典编撰者的观点,认为“过错”具有“多面性”,很难通过一个简单的定义来限制其内涵和外延。[8]在他们看来,要真正全面透彻地理解“过错”概念,需要分别讨论“过错”的三要素,即“物质要素”、“道德要素”和“法律要素”。[9]
其中,所谓过错的“物质要素”是指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道德要素”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可非难性;而“法律要素”则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广义上的法)。“道德要素”具有主观性,又称“主观要素”;“物质要素”和“法律要素”具有客观性,有时又统称为“客观要素”。
下文分别介绍法国法侵权过错概念的上述三大要素。
二、过错的物质要素
在法国法中,要构成“过错”,首先须具备相应的“物质要素”(élément matériel):即“人的身体或智力行为”[10]。
这里的“行为”,区分为两类:“作为行为”(la faute de commission)和“不作为行为”(la faute d’abstention)[11]。无论是积极的作为行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均可以构成过错,这点在法国法中并无疑议。事实上,就过错的物质要素问题,法国实务及理论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不作为过错”的适用范围上,即:是应该严格限制还是应该适当扩张“不作为过错”的适用呢?“不作为过错”的构成要件又如何呢?
(一)现行法规则
1. 一般规则
就“不作为”能否成立“侵权过错”问题,拿破仑民法典并未设置相应规定。不过,在法典颁行之后不久,法国最高法院就通过其判决明确确认,“不作为”可以像“作为”一样,构成“侵权过错”、成立侵权责任。对此,如前所述,法国实务及理论界并无异议。
然而,尽管法国最高法院很早就确认了“不作为过错”,但在随后的司法实务中却对之课以了严格的条件,以限制其适用:
首先,“不作为过错”的成立须以“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具体说来,只有在存在“法定或约定作为义务”,或者存在某种“先前行为”的情况下,对该“作为义务”的违反,才可能成立“不作为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