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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要用好资源、由易到难、稳健推进

  

  简要分析:我的意见和建议是:


  

  (1)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法制是一项难度极大的政府管理革新工程,不可能是速决战,只能是一场持久战。这一点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建立和完善,事关整个政府运作模式的根本转变,牵一发而动全身,特别是在区域发展极不均衡、政府层级繁琐复杂的我国,实现这一进程殊为不易,一年的实施准备期的实施准备和一年多的法规实施期间,显然还是不够充裕、不够成熟的,需要不断努力推进。因此,须要克服阳光政府建设上的急躁幼稚病。


  

  (2)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应当追求有限目标,选择较少争议、更多共识的部分加以稳步规范运行,积累经验后再推展至更多领域和事项。“三安全、一稳定”是弹性极大的表述,也是一块沼泽地,进入之际要特别小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初期不宜把主要精力放到模糊争议地带去进行无效果的纠缠消耗(如追求更大的公开范围、受案范围),以便由易到难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3)要完善和实施好与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监督救济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这包括举报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权力受监督、权利受保护,通过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而重点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确立的11项监督保障制度的实施到位,特别是优先推动考核、举报、评议、报告、复议、诉讼等监督保障制度。


  

  (4)要抓住典型案例和事例进行剖析、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工作基础建设。为此,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给予足够重视、作出积极努力,争取广大民众和全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以形成良好的制度运行外部环境。


  

  (5)从长远看,还是需要在完善执法和司法的前提下提升立法水平。若能实现上述目标,不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顺利施行有了必要的工作基础和更好的社会条件,也就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上升为法律(《政务公开法》)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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