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之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各地出现了很多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此类案件普遍存在诉讼渠道不够畅通、原告胜诉率低的现象,这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简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新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它通过司法审查机制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人们对其深刻的法治发展意义还须要逐渐深化认识。农民诉苏州市环保局案件以撤诉结案,其结果不是最好,但可接受。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胜诉率不高,这本身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提起行政案件的法定门槛不高,原告认为被告违法侵权致使他利益受损即可起诉,这只是他的单方判断,走完所有的行政诉讼程序后,许多原告诉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也是常见的、正常的。还有一种常见情形,就是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被告先是顶着,后来看看情形不妙,就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或通过其他渠道,使得原告实现了诉求而撤诉结案,最后不形成被告败诉的生效判决,这也是行政被告的常见做法和诉讼策略。这种做法虽然不好,但也可接受,毕竟行政争议最后得到解决了。
问题五:对公民如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有什么好的建议?
简要分析: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即私益诉讼具有公益功能。因此,建议行政相对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来满足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的特殊需要;还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关于监督和保障制度的一系列规定,积极运用举报、评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可以相信,今后通过出台法律解释、修改行政法规、制定专门法律,能够为公民依法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依法行政,创造更好的条件。
问题之六:对现阶段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力度和效果,有什么建设性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