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之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争议问题应通过何种法律渠道加以解决?
简要讨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一年多,在实践中难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大家都要回头看、向前走。笔者认为,目前出现的许多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包括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和信访案件以及媒体讨论事件,从表面看是因为意见不一或故意规避,一些行政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对于法定的公开范围和内容随己喜好地加以理解和解释,对群众真正关注的政务活动隐而不报,特别是对人、财、物等敏感信息尽量模糊化和规避处理,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形同虚设失去权威,但其背后的一个深层原因还是观念滞后和认识片面。例如,一些行政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不知晓政府信息公开已是一个世界潮流,而且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大趋势和重要领域,是新时期积极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据笔者观察,一些地方发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其重要成因之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还不够强,想解决问题却有心无力。与一个人相似,行政机关也会有惰性,例如它没有给予高度关注并作出足够投入,没有依法搭建好信息平台和渠道,没有编制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整理归档和发布协调机制,没有及时完整地清理历史信息和即时信息等(这些都是常见且亟需改善的状况),特别是尚未建立起一支适应工作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干部队伍,以及广大行政公务人员尚未普遍树立起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法治意识,如果一个行政机关还处于这样的状态,又要经常面对类似沈阳的温洪祥先生那样提出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的政府信息申请,其为回应申请而疲于奔命的被动局面不难想见,出现这种被动局面和巨量成本开支显然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换言之,现在一方面要通过完善与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举报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监督救济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有效保护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积极性,善待他们申请政府信息的行为(难免有瑕疵、不尽理性或有赌气成分),须知他们申请公开和建议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能够起到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是推动阳光政府建设的积极因素;另一方面还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和解决问题,既要高度重视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和加强基础工作,同时给予政府机关逐渐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必要时间和应有信任。这样,可把民众的热切希望与政府的积极努力尽量契合协调起来,稳健地推进行政公开法制建设,实现良性的博弈过程和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