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止邮寄、托运、物流行业未经许可为降低成本将所承办的业务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第三人办理;
(五)政府主管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因管理不到位发生的借流通渠道实施的运输毒品案件实行定期通报机制。例如,2009年5月15日,有一起值得欣慰的案例,云南临沧市公安公安机关在对一辆客车检查时发现大量违禁物品,后查明该违禁物品为云南普洱市孟连县客运站金鹿物流托运物品,交运的货主也只在单据上留下收货人手机联系电话,其他什么信息都没有。事件发生后,承运车辆所属的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专门发出通报,要求办理托运手续时采用实名登记,认真填写发货方和收货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在完成托运工作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金孔雀运输公司的这一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大胆的尝试,虽然只是在该公司的营运范围内部实施,但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四、积极运用司法建议,以司法手段保障缉毒效果,遏制毒品运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但又不属于自己的权限范围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采取某种措施的具体司法建议。目前,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建议制度,实践中该项职权的广泛有效的应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突出作用。可以考虑由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统一思想,从“禁毒人民战争”的高度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着眼深入调研,并针对“人货分离”运输毒品犯罪日趋猖狂的突出现象积极主动给予司法建议,责成客运行政主管单位履行职责,督促政府部门尽快完善机制,统一规范省内乃至国内的客车运营行业管理秩序,尤其要规范行李携带、运输和托运的办理手续。
结束语:只有相关职能部门齐心协力,树立禁毒一盘棋的思想,才能形成打击运输毒品犯罪的合力;只有解放思想、打破局限、开拓进取,应用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方能有效遏制中缅边境地区毒品运输势头。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金孔雀运输集团公司注重管理细节的做法在缉毒的角度看无疑值得肯定,“标签虽小,意义重大”,其规范的运输管理模式从配合缉毒大业、打击犯罪的角度看无疑极有必要立即在整个运输行业推广。
在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精神,积极开展禁毒人民战争,遏制运输毒品犯罪的使命前,协同配合是关键,积极履职是根本,完善制度是当务之急。 (全文完)
【作者简介】
程喜(1980年9月出生 江西鄱阳人),现为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司令部副营职参谋,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专业方向:刑法学。
【参考文献】[1]《2008年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缉毒情况通报》。
[2]《2009年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缉毒情况通报》。
[3]《2008年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缉毒情况通报》。
[4]《2009年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缉毒情况通报》。
[5]《2009年普洱市公安局缉毒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