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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滇西南缉毒实务等视角来分析如何遏制毒品运输

  
  第三部分 遏制毒品运输、防止毒品内流的建议及对策

  
  针对当前滇西南边境毒品运输越来越猖獗,毒品从中缅边境地区利用境内公路的便利流入内地有增无减的紧急态势,尤其是“无主案件”的高发,首要的是要引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视,尤其是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间应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同配合,以堵住贩毒分子可以利用的制度缺口,规范公路运营中行李携带和托运秩序是禁毒工作尤其是打击毒品运输犯罪的当务之急,是防止毒品从源产地“金三角”内流的重中之重。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遏制毒品运输:

  
  一、完善刑事立法,解决法律冲突

  
  针对利用特殊群体运输毒品案件频发却无法有效羁押、打击的现实,当下还应由相关立法部门完善刑事法律关于怀孕妇女、严重传染病患者等特殊犯罪嫌疑人羁押的软件和硬件配套建设,尤其是亟需解决《看守所条例》在上述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操作上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立法冲突问题。

  
  二、完善禁毒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协作,更好地履行禁毒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据此,客车运输行业、政府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积极防范毒品流入方面可以说难辞其咎,而上述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监管部门配合禁毒工作也是其分内的职责,在禁毒工作上应该积极履职、有所作为。同时公安机关也应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沟通反映,也有责任向上级及所属政府部门汇报,达成共识,争取最大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内容应作进一步细化,不能泛泛而谈,不能太原则太笼统,对于在禁毒协作方面,因本行业本单位管理制度问题屡屡放纵运输毒品犯罪的,要明确惩罚,要有实质性的后果,否则协作的条文就是形同虚设。这样一来,要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应条款,要么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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