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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滇西南缉毒实务等视角来分析如何遏制毒品运输

  
  一、乘坐营运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的,应收集车票、船票、机票、行李、提包等;驾驶交通工具的,应收集路、桥收费票据、监控录像、加油票据等;途中住宿的,应收集住宿发票、旅店登记记录等;使用手机的,应提取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等;有与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相关的资金流动情况的,应收集存折、银行卡、存取款凭证、银行交易记录、本票、汇票、支票等资金流动信息。

  
  二、利用举报线索破获的案件,应在卷宗中对线索来源作出说明,民警查获经过要尽量详细,以利于法庭综合判断。

  
  三、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应详细载明勘验、检查、搜查情况及所有扣押物品情况,载明查获毒品、毒品包装物及相关物品的原始形态、数量、查获现场的情况,当场拍照或录像固定。

  
  四、在交通工具上查获毒品的,应在犯罪嫌疑人的指认下对查获位置拍照。

  
  五、采取人货分离方式携带毒品的,应尽量提取能证明毒品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客观联系的一切证据。对提取的毒品包装物上或相关物品上的指纹,应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进行比对鉴定,并且坚决防止鉴定前检查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带手套用徒手拿取毒品包装物,以免破坏犯罪嫌疑人遗留指印痕迹或留下办案警官指纹,妨害如实取证(2009年我支队曾经发生有多起类似案件,毒品包装物移送侦查部门受案之前被检查员徒手拿取,导致不能提取犯罪嫌疑人指纹,给侦查结案造成一定被动)。

  
  六、犯罪嫌疑人体内藏毒,经X光透视发现的,应有透视情况记录;犯罪嫌疑人对其所排出体外的毒品应有指认记录;有条件的,最好固定X光摄片,有动态记录犯罪嫌疑人排毒过程的视听资料。

  
  七、对查获的毒品,有条件的,应在毒品查获现场当面称量,不能在查获现场当场称量的,应与犯罪嫌疑人、证人当面对毒品进行封存和启封称量。对毒品称量,应当及时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证人当场签名、捺指印。

  
  八、对以人货分离方式携带毒品的,必要时可以使用警犬嗅源手段协助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使用警犬协助侦查的,应附有相关文字记录,有条件的,应当制作反映动态录像的视听资料,并提供能证明人与货相联系的相关证据。

  
  九、对毒品数量大,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对毒品作定性、定量鉴定。(云南省司法机关要求海洛因类毒品500克以上、冰毒类毒品1000克以上要做含量鉴定。)

  
  毒品鉴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批量毒品作定性鉴定,应按科学比例进行随机检材取样,所取检材,应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二)对毒品作定量鉴定,应按照法定的毒品取样规则进行取样鉴定。所取检材和样品,应当制作取样笔录,并有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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