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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滇西南缉毒实务等视角来分析如何遏制毒品运输

  
  如此一来,仅仅由于物流、运输行业体制某一个环节的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一起涉毒刑事案件发生了,一种毒品运输犯罪实施完毕了,却不会有人承担法律后果;一种制度出现了漏洞,客观上却给贩运毒品的犯罪分子开了一条零风险零成本的运毒犯罪渠道。——可以说,这正是问题的核心,是云南边境地区毒品运输案件高发却经常无法破案的关键所在。

  
  第二部分 如何把握办理运输毒品案件中的证据收集要点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一般运输数量50克以上毒品可以判处死刑,云南省则专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将死刑起刑点上调为300克,云南边境地区由于毗邻“毒源地”,云南公安机关查获的相当大一部分毒品案件数量都远远超过死刑起刑点,而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体现了限制死刑、慎用死刑的精神,实际上在运输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上,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方法非常隐蔽,贩毒团伙反侦查能力较高,案件查办比较复杂。2009年,云南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有一起利用玉石夹带运输毒品中院和省高院都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可是在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却因为主观明知的认定上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最后竟因同样的理由疑罪从无被判处无罪释放。2009年9月中旬,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召集由政法委领导、公安、法院、检察院、海关、边防等各部门参加的政法委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部分运输毒品案件发回重申的有关问题,原因是本次一共有19起涉毒刑事案件被一次性发回重审了,且发回的理由大部分是因主客观方面的证据不足。这么多案件被发回重审,这在该院历史上从没有出现过的,说明涉毒刑事案件因为量刑重,“人命大于天”。另外,就算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非常清楚,也还有必要证明该运毒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方面以及前因后果包括他在整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共同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的主、从犯要区分开来,偶尔运毒、初次运毒与运输毒品的累犯、惯犯应区别量刑,为本人吸毒而运毒与为牟利而运毒要加以区别,积极主动策划运毒与被人利诱、受人指使或雇佣而运毒要酌情从重或从轻量刑处罚,主动投案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协助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也要酌情量刑。因此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证据收集上尤其应该注重细节,多收集旁证或间接证据,只要与定罪量刑可能有关的都要积极收集、固定下来。

  
  实践中来看,为防止因证据不充分放纵犯罪,我认为尤其应重点注意从几个方向来把握办理运输毒品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防止案件因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或者被“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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