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统计,绝大多数“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是通过长途或短途客车运输,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托运或夹带、放置于客车内部或底层行李箱包内,无法查获犯罪嫌疑人(即毒品主人、持有人或运输毒品当事人),造成这种局势最关键的原因是客运行李或托运行李货物不贴注标签,不在携行、夹带的随车旅客行李箱包上注明旅客座位号,如此一来,就算公安查缉部门在行李、箱包内查获毒品,也无法“对号入座”或“顺藤摸瓜”,从而无法抓获“货主”暨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另外各地公安部门还屡屡查处过通过邮政、托运、物流部门夹寄运输毒品方式,因管理制度不规范同样无法查破案件,譬如2009年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下属某办案单位曾查获一起利用邮包藏毒的运输毒品案件,数量在千克以上,但后来查明该案手续完备的邮包并不是通过专用邮车运输,而是当地邮政业务部门为减少营业成本擅自转委托私营第三人运输的邮件。2009年“十一”长假期间,云南大理州公安局侦破一起通过物流运输毒品的大案,查获冰毒15.06千克,摧毁一个家族式贩毒网络。景洪市公安局曾破获一起利用“宅急送”快运公司,将毒品藏匿在茶叶中进行贩运的案件。另外还有没有破获的案件,正是利用相关部门对货物交运前审查不严的“机会”大肆通过托运、物流行业正常办理手续夹带运输毒品,由于没有实行实名制或毒品犯罪分子用假证件登记而导致无法破案。上述都是目前“人货分离”案件的表现形式,但从西南边境管理区公安边防部门已查获的“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看,其中占比重最大且作案越来越猖狂的是通过国内客车运输渠道以行李、箱包藏匿夹带的运输毒品案。
三、打击运输毒品犯罪中面临的新困境、新问题
多年以来,边防检查、公开查缉毒品行动和办案实践中都发现,除极个别运营单位如云南金孔雀快客运输公司严格执行对旅客集中放置的行李一律贴标签识别外,其他客运公司的客车装运行李均不在行李上贴签识别,不标注乘客(行李所有人)座号,往往犯罪嫌疑人本人就算正在车内也无法识别继而抓捕。如此就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堂而皇之起利用客车运输业的管理漏洞干起运输毒品的生意。利用这种方式运输毒品,由于“人货分离”,毒品被公安人员查到了,最多是经济损失,而他本人稳坐“钓鱼台”,因为实践中很少有或几乎没有乘客出来指认“货主”,只要无人出来指认,他完全可以高枕无忧。在法律实施、制度设计和执法实践上,造成运输毒品事实的相关直接承运人包括驾驶员不用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门实际上绝大多数不会追究驾驶人员和运输部门的责任,一般只是立案后束之高阁,将查获的毒品做个刑事科学鉴定,没收了事,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无主毒品案”。这类所谓的人货分离“无主”毒品案,真正的“货主”或其马仔可能一直在查缉现场或跟踪监视,一有风吹草动即销声匿迹、逃之夭夭,而与此案直接相关的驾乘人员因“主观不明知”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客观上这样的案件也很难延伸、破获。以上是利用客车运营行业管理不健全实施的运输毒品案件,同样的道理,绝不能排除在物流、托运行业存在类似的因行业监督管理制度的漏洞给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打开的“方便之门”。目前,邮政行业有开包检查的规定,而大部分快递物流公司在货物交运前一般不会对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基本上就是问问送的是什么东西,然后收钱开单,算是完成手续,至于发货人的真实姓名根本不会过问一下的,更别说对交运货物进行严格的违禁物品审查了。犯罪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相关部门对货物交运前审查不严,没有进行实名登记的漏洞,大肆通过托运、物流行业堂而皇之地办理托运手续夹带运输各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