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评析
何福平;詹文天
【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当更注重保护私权,其主要内容及制度设计应切合实际,易于操作,并建立征收扶助机制,扶助因房屋被征收而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群体。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
【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引起了各方的热议,可见为修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拆迁条例》)乃大势所趋。从实践中看,
《拆迁条例》确实有许多内容不能适用当前的民主政治及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笔者也在数年前提出修改
《拆迁条例》,但有人将
《拆迁条例》称为“恶法”则失之偏颇。故有必要对
《拆迁条例》的相关内容特别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机制作出公正评判,否则将会使制定《征补条例》走入误区。
首先体现在立法宗旨上。1991年的
《拆迁条例》第
一条规定:“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而
《拆迁条例》第
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提升到保障建设项目的前面,这一变动就体现了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城市建设之间,
《拆迁条例》更注重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体现在拆迁许可程序上。
《拆迁条例》对拆迁许可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如在申请拆迁许可时要求拆迁人提供五个方面的材料,俗称“五要件”,而1991年的
《拆迁条例》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无具体要求。
再次体现在补偿问题上。
《拆迁条例》确立了市场评估的原则,即对被拆迁房屋的应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而1991年的
《拆迁条例》中对房屋的仅是“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即按成本价补偿。
首先,对于拆迁许可,被拆迁人并无话语权。虽然在《
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此种状况有所改变,但被拆迁人仍无决定权,是否拆迁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说了算。
其次,
《拆迁条例》所确定的市场化评估等制度并未能真正得到落实。其主要原因在于配套措施未能及时出台。虽然
《拆迁条例》第
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但自
《拆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建设部并未颁布过一部有关拆迁方面的规章,只是在2004年拆迁矛盾开始激化时,才以其内设机构的名义出台了几件规范性文件敷衍了事。自2004年以来,城市房价开始飞涨,使得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与其成本价之间产生了巨大差距,而由于市场化评估的具体配套制度未能及时出台,导致了官、商、民之间相互博弈,甚至出现铤而走险的现象,可以说某些部门的工作缺位是导致拆迁矛盾进一步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