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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公诉方式改革的一种思考

  

  首先,就检察官而言,只有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才能真正使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在审判程序中发挥自己对证据调查的主导作用,从而使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真正得到落实。现行刑诉法事实上吸收了英美的对抗制审判模式,对抗制审判方式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控诉方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公诉人要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出示物证,宣读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法律文书,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以及互相辩论。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后,检察机关由于不得将其所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向法院移送,而只能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中以举证方式提出,因此,法官在开庭审判时对案件事实上处于一无所知或者相对模糊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为维护其职业尊严,不仅在起诉前会充分占有证据材料,审慎地提起公诉,而且在审判过程中也会积极举证,以说服裁判者确信被告人有罪,唯此才不至于因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其次,就法官而言,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由于法官没有卷证可预知案情,也就不会对被告形成有罪预断,审判将从推定被告无罪之基点出发,除非检察官当庭积极举证,致使法院深信被告有罪已无任何可疑事由存在之程度,否则纵然被告未曾为自己作任何无罪之举证、辩护,法院仍应为被告无罪之判决,如此被告无需自证其罪,无罪推定原则始算落实[9]。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为形成正确的心证,必然会更加注重当庭认真的听诉,因此直接言词审理精神也会因此得到真正的贯彻。尤为重要是,由于法院在审判前看不到相关证据,则法院无从依职权调查,如讯问被告人,展示物证和询问证人,法官的主要精力在于认真了解双方提出的证据、通过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所反映出的案件事实及双方的主张,判断证据的真伪和案情的证明程度,扮演好裁决者角色,这就不至于使法官的举动招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误解甚至诘难。这就有效地保障了法官的中立、消极等程序正义要求。而“法官在争议当事人之间保持公正,自己并不参与争议,这样才能实现公平。”[10]


  

  最后,就被告方而言,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有利于增强辩护的效果。在我国目前的公诉方式下,法官在开庭前基于控诉方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审查,由于已经使法官心中有数,这使得裁判者从审理过程中形成裁决的积极性大打折扣,法官也就不会更多地关注控辩双方的举证活动尤其是辩护方的辩护活动。按照刑事诉讼法4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在很多情况下,法官本身就对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心存疑虑。因为法官通过对检察机关起诉进行审查,对案件事实就十分清楚了,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耗时费力地传唤证人呢?而且,由于我国的公诉方式往往使法官审判时从被告有罪出发,尤其是在事实同一的条件下,法官还可以变更检察官起诉时所引用的法律条文④,所以审判很容易形成被告方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多么合理、正确的辩护意见,也难以获得法官足够的重视。而在严格的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公诉方式下,由于能够使法官不受侦查、公诉机关单方面的影响,而能公平进行诉讼,所以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及辩护权的行使均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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