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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处罚的现实化路径

  
  (三)完善现行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罚措施

  
  有必要将未成年犯罪人赔偿损失的非刑罚处罚进行合理改造,改变一律金钱支付的赔偿方式,而是提供多种赔偿损失的途径。例如,由未成年犯罪人向被害人直接提供劳动补偿损失,或者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劳动机会,在获取报酬之后赔偿被害人损失。通过劳动成果赔偿被害人损失,不仅同样能够起到被害人补偿作用,而且有助于未成年犯罪人通过实际行动进行切实的反思,促进其在劳动中得到深刻的教育。我们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工读学校的性质,明确将未成年犯罪人工读教育置于非刑罚处罚体系之中加以规范。同时做好宣传工作,防止社会公众歧视工读学校学生,实现学生身份的一律平等。

  
  (四)丰富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罚方式。

  
  我们建议,可以将社会关护、社区服务、参加军训夏令营、参观监狱、参加戒毒戒酒戒烟治疗、参加药物滥用等犯罪预防课程等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化矫正措施全面纳入非刑罚处罚的范畴内由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化框架内进行运作。例如,对于免予刑罚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司法机关可以要求其为社区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务,其工作类别包括在医院、慈善、教育、文化机构中从事帮助、事务性工作,或者在社区从事保养或清洁。

  
  (五)强调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罚的人性化

  
  加大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罚的刑事适用力度,优化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尽量以不影响在校未成年犯罪人学业为办案宗旨。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谨慎公诉,有效控制有罪判决导致未成年犯罪人被剥夺学籍的情况。积极建议修改相关教育立法,删除有罪判决即取消学籍的规定,建议对免予刑罚处罚的在校未成年犯罪人保留学籍。

  
  四、创新与经济社会多元化发展相匹配的立体非刑罚处罚方法

  
  经济社会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要求针对一般犯罪的非刑罚处罚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方法体系,从而满足针对不同类型犯罪人恰到好处地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司法实践需求。

  
  (一)剥夺犯罪人的相关资格和权利

  
  我国《刑法》将剥夺政治权利等资格刑作为附加刑置于刑罚体系,但资格刑的种类极为有限,无法针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特点进行适用,有必要在更为广泛的层面拓展剥夺资格和权利型的处罚。我们建议,可以在非刑罚处罚的体系内适当增加各种类型的剥夺资格和权利的处罚,通过非刑罚的方式规范免予刑罚犯罪人的行为,不仅实现震慑犯罪的目的,而且达到预防犯罪的实效。

  
  实施商业贿赂犯罪的,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经济领域的活动,属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拍卖师、清算师等特殊中介组织工作人员的,可以进一步规定剥夺其执业资格。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实施金融证券犯罪的,可以规定禁止从事证券、期货、基金、银行等行业工作。实施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公务性工作。上述非刑罚处罚措施针对犯罪行为轻微没有必要予以刑罚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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