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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房屋征收制度的基本状况

日本房屋征收制度的基本状况


朱芒


【摘要】在财产权须受到公共利益限制的宪法规定之下,日本的《土地征收法》遵循“无补偿即无征收”的原则,建立了分别针对确认项目所具公共利益性质的项目认定程序制度和调整、保障私人利益的裁决程序制度。当两项程序中产生的行政行为有争议时,分别适用行政诉讼中的撤销诉讼和当事人诉讼。此外,该法律还为通过自愿收购取得公共用地的方式设置了调解、协议确认和和解等特别程序。
【关键词】日本;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制度;公共利益
【全文】
  

  城市房屋拆迁是中国近年来法律领域的一个讨论热点。即将施行的《物权法》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将房屋拆迁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定位为国家对房屋的征收,由此提出了在公法,尤其是在行政法领域如何建立房屋征收制度的问题。在这个方面,日本自1951年6月9日颁布(195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征收法》,尤其是其中有关房屋征收程序制度为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值得参考的法律制度。


  

  一、征用房屋的法律前提


  

  日本《宪法》在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基础上,在第2、3款分别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应符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的条件下可以用于公共使用”。[①]在宪法之下,日本建立了以尊重私有财产制为前提,以土地征收法为核心的公用征收法律制度。在涉及到类似于中国的房屋征收情况时,日本所适用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土地征收法》。根据该法律第6条的规定,“土地上的树木、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与该土地一同,用于第3条各项之一规定的项目的为必须且合适时,可以征收或者使用这些建筑物及其他付诸设施。”当需要征用房屋的土地之外的其他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时,根据该法律第138条的规定,可以准用该法律中有关土地征收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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