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第一种方式时,中国企业只要与欲出让股份的目标公司现有股东达成一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再根据该协议约定方式取得股份凭证及支付对价即可。此时,不需目标公司的同意,如果目标公司的章程没有特别规定,也不需要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采用第二种方式时,因为需要目标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所以需要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为此,需要目标公司按照日本
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定向增发的相关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即需要一定比例的其他股东的同意。
理论上,中国企业也可以采用第三种、第四种和第五种方式并购日本企业,但如下文所述,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时,还需要通过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相关核准或备案,由于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并购方式的规定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通过第三、四、五种方式来并购日本企业的操作性不大。
(二)接受目标公司的事业转让
接受日本企业的“事业转让”(现行日本
公司法实施前称为“营业转让”)也是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一种方式,有些类似于我国的资产收购,此时中国企业受让的资产不仅包括目标公司的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如客户资源等。但采取这种方式需要中国企业事先在日本已设有子公司,通过该日本子公司进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这一方式时,除了与事业相关的资产被转让之外,与该事业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等也会一并转移于并购方。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并购方除了要与目标公司达成事业转让协议之外,还要取得该事业相关的各个债权债务关系及合同关系所涉及的第三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将相关权利义务一并继承。
四、并购的基本流程
在明确了目标公司形态及拟采用的并购方式之后,就进入了实质收购阶段。一般来讲,并购日本的上市公司需要履行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的诸多法定义务,程序比较繁琐,本文仅就最常见的通过取得股份方式并购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作一简要介绍。
(一)签订并购意向书
筛选好目标公司后,中国企业和日本企业(或拟转让股份的股东)签署并购意向书,约定并购的意向以及日本企业配合中国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并购意向书必须明确约定中国企业并购目标公司的先决条件,避免中国企业在尽职调查结束后拟中止并购目标公司却不得不继续实施并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