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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彩民权利的法律保护

  

  彩票合同具有射幸性。彩民购买彩票后可能中奖,也可能不中奖,均在情理之中。总体而言,中奖者少,未中者多。但是,一些不够理智的彩民为了一夜致富,往往孤注一掷地购买彩票,最后有可能屡屡落榜。尽管如此,在侥幸心理乃至赌博心理的作用下,仍有许多彩民(包括意思能力和经济能力受限制的彩民)对于彩票消费趋之若骛。


  

  立法者应否对不理智或不能完全保护自己的潜在彩民采取必要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值得研究。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限制彩票市场准入(包括限制职业与年龄等方面)。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购买彩票者的身份(如未成年人能否购买彩票)并无明确限制。相反,《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第19条第4项规定:“未成年人取得一千元以上奖金,由其法定监护人兑取”。这一规定实际上默许了未成年人具有购买彩票的行为能力。


  

  这一态度虽然承认和保护了中奖未成年人彩民的中奖权,但不利于保护人数更多的不能获奖的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和身心健康。毕竟购买彩票的未成年人中间获奖者甚少。但鉴于社会舆论对未成年人参与购买彩票的强烈批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1999年4月28日《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福利彩票的通知》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今后福利彩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以更好地体现福利彩票利国利民、造福社会的宗旨”。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更是明文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这一态度无疑是正确的,关键是在实践中如何落实。笔者认为,彩票销售机构有义务认真审查彩票购买者的真实年龄。


  

  对于低收入阶层似乎也应采取限制态度。具体立法语言的表述可以与禁止未成年人购买彩票不同,可以采取倡导性法律规范,发挥对低收入阶层购买彩票的导向作用。


  

  五、建立彩民权益争讼的快速解决机制


  

  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彩民权益争讼解决机制是彩票市场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为妥善保护彩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确保我国彩票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公平而高效的争讼解决机制,打通五大争讼解决途径:友好协商;民事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从理想目标来看,这五大争议解决途径在运用数量上应依次递减,构成“金字塔”型结构。


  

  友好协商是金字塔的塔基。绝大多数彩民权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要鼓励争讼主体首先选择友好协商方式化解纠纷。这种方式对于彩民来说省时、省力、省钱,对于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中介机构来说有利于保持自己对彩民负责的良好形象,避免伤害彩民感情。建议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中介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彩民投诉,并保持应有的风度和姿态,切忌纠缠于细枝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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