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奖彩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协调
前已述及,中奖彩民有权要求彩票销售机构保守自己的中奖隐私。但未中奖的彩民和社会公众有可能主张针锋相对的知情权。隐私权人希望自己的隐私保守得越多越好,而社会公众和公权力主体则希望其隐私越少越好。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碰撞时,立法者和人民法院究竟应作何种选择?
笔者认为,中奖彩民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同等重要,没有高低贵贱之别。既然中奖彩民的奖金或奖品来自广大彩民购买彩票的价款,社会公众及其代言人新闻媒体当然享有知情权。倘若中奖彩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并不直接冲突,两者都应受到尊重。即使两者直接发生冲突,也应尽量协调两者关系,尽量避免一种权利的行使对另外一种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例如,在中奖彩民要求保守中奖信息的情况下,倘若公众行使知情权,那么彩票销售机构应与中奖彩民进行认真切磋,尽量缩小中奖彩民的隐私范围,然后再将中奖彩民认为不敏感的信息(如中奖金额)和颁奖总体信息等提供给行使知情权的彩民或社会公众。
倘若中奖彩民坚持保守某隐私信息而该隐私信息(如中奖金额)又是公众最关心的信息、该信息的披露又不会给中奖彩民造成不良影响(例如,中奖彩民的真实姓名、具体住所等敏感信息可以被隐去),那么应贯彻公众知情权优位的精神。当然,限制中奖彩民的隐私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虽然我国目前立法尚未明确界定“社会公众利益”,但人民法院在个案中界定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引入听证程序。听证会应有彩票监管部门、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代表、彩民代表和独立专家代表参加。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某一彩民信息的使用和披露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承担举证责任。从程序来说,对公共利益的把握一定要严格限制,商业运作不能视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虽然增进、符合广大彩票市场主体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但又超越于单个民事主体、单个商事主体利益。
如果能够得出结论认定,彩民的知情权在社会公共利益面前妥协,也应强调彩民个体隐私权要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至少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彩民的隐私权利益必须付出代价,舍此没有别的途径。所谓比例性原则,是指当公共利益需要彩民的隐私权利益作出牺牲时,这种牺牲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对彩民隐私权利益的损失补偿应尽量高一些。当然,协调好中奖彩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利益冲突,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门艺术,值得有关机构认真研究。
四、彩民资格准入限制对彩民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