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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彩民权利的法律保护

  

  8、隐私权


  

  现实生活中,常有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要求中奖彩民披带红花,游街示众;更有甚者,动辄在报纸上公开获奖彩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肖像、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凡此种种,实质上都体现了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借机造势,吸引众多潜在彩民眼球的商业动机。问题在于,隐私权价值几何,应否尊重?


  

  隐私权(righttoprivacy)是彩民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公开或窥探自己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权利。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隐私权的客体即隐私一般包括三大类型:(1)私人信息。如彩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收入状况、婚姻历史、恋爱历史、健康数据、日记、电话号码、雇主、宗教信仰等。(2)私人活动。如彩民购买彩票外的其他活动。(3)私人空间。既包括现实空间(如隐私权主体的居所),也包括彩民的虚拟空间(如电子邮件信箱或私人网站)。


  

  从性质看,隐私权具有以下特点:(1)隐私权是人格权。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关系到权利人的精神利益,而非财产利益。(2)隐私权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的隐私权而言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否则构成侵权行为。(3)隐私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公开何种隐私,何时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在多大程度上公开,在何种范围内公开。


  

  隐私权包括以下权能:(1)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知。(2)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的精神与物质需要。(3)隐私支配权。权利人有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不允许他人接近、取得或利用自己的隐私,也有权前往隐私信息控制者查询自己的隐私。(4)隐私信息编辑权。权利人有权更新或订正个人隐私信息。(5)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漏或被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在美国,隐私权并非宪法明文列举的权利,而被人们理解为美国宪法第9条修正案和第4条修正案项下的默认权利。美国法院发展出了一整套保护隐私权的判例法,对于侵扰他人隐私的行为人提供了充分的侵权法救济。自上一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出台了一系列成文法加大隐私权保护力度。这些法律包括1970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1980年的《隐私权保护法》(PPA)、1984年的《有线通讯保护法》(CCPA)、1986年的《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FAA)、1986年的《电子通讯隐私权保护法》、1988年的《录像隐私权保护法》(VPPA)、1991年的《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和1994年的《隐私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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