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知情权
知情权指彩民在购买彩票之时、之前和之后享有的、了解其所购买的彩票所代表的利益和风险的相关情况的权利。此类情况不仅包括彩票发行与销售信息,也包括摇奖信息、颁奖信息和社会公益金使用等情况。应承认,彩民与其他彩票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彩民成为弱者的主要原因。
彩民的知情权的行使与保护不仅对维护微观意义上的彩民权利,而且对建立与完善彩票业相关制度(如财会审计制度、社会公益金投向与使用公开制度)等意义甚大。因此,知情权既是自益权,也是共益权。应将彩民知情权界定为每一位彩民皆可享受的权利,至于彩民购买彩票过少、购买金额过低均非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得以抗辩知情权的正当理由。
彩民有权向彩票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中介机构乃至彩票市场监管机构查阅和自费复制有关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销售方式、具体实施方案、彩票开奖、彩票兑奖和彩票颁奖等相关信息,被查询人都应自觉尊重彩民的知情权;无理拒绝彩民合法要求的,彩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权之诉。为尊重彩民知情权,必须强化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要完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积极探索彩票市场主体的失信制裁措施,建立彩票市场社会信用体系。
当然,倘若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有充分证据证明,彩民知情权的行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窥探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之虞,则有权拒绝彩民知情权的。但这毕竟是例外,而非原则。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彩民仍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3、选择权
选择权指彩民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彩票、购买何种彩票、购买数量多少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彩民购买或不购买彩票。
4、中奖权
中奖权是指中奖彩民享有的请求彩票发行机构或代理机构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兑奖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奖品,既可以是事先约定的奖金,也可以事先约定的实物。兑奖机构对于实物奖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坚决反对利用假冒伪劣产品作为奖品损害彩民利益。
有必要探讨中奖权的行使时间问题。除销售规则和中奖规则作出事先约定外,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应在开奖后、中奖彩民前来主张权利时立即支付奖金。换言之,一手交彩票,一手交奖金。要禁止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单方收存彩票而不予立即兑奖的行为。如果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怀疑中奖彩民所持彩票有假,可以拒绝兑奖,但必须将彩票完璧归赵,以便中奖彩民另觅鉴定或维权途径。如果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未经彩民同意,擅夺彩票并以“审查”、“鉴定”、“研究”名义强行占有并拒绝兑奖,应推定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侵害了彩民债权意义上的中奖权。如果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确实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在开奖之时兑奖者,可以经中奖彩民书面同意,顺延至合理期限内,但应向中奖彩民按日支付逾期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