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陪审制度—特别是英国模式的陪审制度在19世纪的民主运动中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后来又逐渐走向衰落,甚至被废除。在那些废除陪审团制度的国家中,有些是因为出现了独裁统治或军事政权(而这也恰恰从反面证明了陪审团制度的民主属性);有些国家是因为出现了长期的社会动乱;有些国家是由于民众对殖民地时期陪审团审判的种族歧视的反感;有些国家是由于多种族混居的社会很难保证陪审团审判的公正性。不过,陪审团审判制度在许多国家仍然保持了很强的生命力,而且一般都局限在严重犯罪案件的审判之中。
二、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我们看到陪审制度的两种发展趋势:英国的陪审制度在走向衰落;而美国的陪审制度却仍然表现出强劲的生命力。这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大概也反映了两个国家在社会文化传统方面的差异。早在1835年,阿莱克西斯·德·拖奎维拉就在《美国的陪审团审判应视为一种政治制度》一书中指出:“在英格兰,陪审团是从国家的贵族阶层中选任的。贵族阶层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并惩罚那些违法法律的人。一切都建立在相同的基础之上,因此人们可以确实地说英格兰在建立一个贵族共和国。在美国,同样的制度却适用于全体人民。每一位美国公民都是既有资格也符合法律要求的选民。在我看来,陪审制度在美国就像普遍的选举权一样是人民掌握主权的直接且最大程度上的结果。”不过,20世纪后期,美国也出现了对陪审制度的批评和要求改革的声音。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为代表的一些有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导致了人们对陪审团制度的抨击。例如,有人说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有人说陪审制度浪费了纳税人的钱;有人说陪审团的裁决有时是非常荒唐的;有人说担任陪审员的义务是对公民个人生活的侵扰;等等。面对这些批评意见,人们开始思考和探讨陪审制度改革问题。有些专家也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如限制个人伤害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限;刑事案件陪审团的判决不必一致同意等。华盛顿特区、亚利桑纳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和科罗拉多州等地区的司法系统也组织人员进行了陪审制度现代化问题的专项研究。[3]总之,美国现行的陪审制度也面临改革与完善。
(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
20世纪9O年代以来,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表现出两个发展趋势。其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陪审制度改革。虽然法国的陪审制度仍然属于参审模式,但是在很多方面学习了英美法系陪审团模式的优点。例如,陪审员的当庭随机挑选;诉讼双方对候选陪审员的否决权;陪审员人数的增加等。另外,法国使用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数量大为减少,目前仅在重罪法庭的审判中采用陪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