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洲国家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19世纪,非洲的塞拉利昂、南非、冈比亚、黄金海岸(加纳)、尼日利亚等地区相继确立了陪审团审判制度,但是其中一些国家后来又废除了陪审团。其中,塞拉利昂是最早建立陪审制度的国家。1799年和1801年,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塞拉利昂相继通过法令确立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制度,但是陪审制度在种族矛盾和部族冲突都很激烈的社会中很难发挥作用。1895年,法律规定在非死刑案件的审判中,被告人可以选择由一名法官和三名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判。1932年,法律又做了修改,在合议庭审判中,如果三名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是一致的,那么法官必须遵从陪审员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20世纪后半期,由于该国一直受战乱困扰,所以陪审团制度已名存实亡。
南非从1828年开始在好望角地区使用陪审团审判,不久之后又扩展到纳塔尔和橙色自由区。20世纪以来,陪审团审判逐渐减少。1969年,陪审团被正式废除。新南非成立之后,有学者曾经呼吁恢复陪审团制度,但是由于受到强烈反对而未能实现。尼日利亚在1865年确立了死刑案件中使用陪审团审判的制度,后来适用范围有所扩大。20世纪70年代初期,尼日利亚国家独立,陪审团审判仍保留在死刑案件中,而且主要在拉格斯地区使用。自80年代开始,尼日利亚开始受军政府的统治,因此陪审团也就没有了生存的空间。
加纳(即黄金海岸)是非洲少数至今仍保留陪审团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9世纪,加纳就采用了陪审团审判和参审制并行的做法,并将采用参审制代替陪审团审判的权力授予检察长。加纳在1957年独立之后,这种“双轨制”被保留下来。法律规定,在高等法院审理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使用陪审团,但是在非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中也可以使用参审制。马拉维(即原尼亚萨兰)的现行法律规定,在高等法院审理的杀人案件和非常严重刑事案件(如武装抢劫)中可以采用陪审团审判,在民事审判中也可以采用陪审团审判,但是后者在实践中极为罕见。乌干达的卡拉马吉奥地区在1964年试图建立陪审团审判制度。该地区《司法条例》第35章详细规定了陪审团的使用,包括陪审团的选任、适用的案件、陪审团的组成、裁决规则、法官的职责,甚至包括了陪审员的差旅费等。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没有能够推行,高等法院的审判至今还是由一名法官和两名参审官进行。利比里亚1955年修订的宪法采用美国模式,其中规定了陪审团制度,但是由于军事政府的执政,陪审团制度也是徒有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