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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

  

  (一)欧洲国家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笔者首先要指出,我们过去对英国陪审制度的介绍主要集中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然而,在英国的其他地区也存在着陪审制度,而且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陪审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例如,苏格兰地区的陪审制度就很有特色。第一,其刑事陪审团不是由12人组成,而是由15人组成;第二,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的裁决不要求一致同意,8比7的简单多数即可;第三,陪审团的裁决不是有罪和无罪两种,而是三种,即有罪、无罪和不能证明。另外,在英国的马恩岛、泽西岛、根西岛、以及英属直布罗陀等地区也存在陪审制度,但是也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陪审制度有所不同。例如,根西岛没有采用传统的陪审团制度,而是采用了陪审官(JURAT)制度。[2]


  

  在欧洲大陆,除了法国在大革命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曾经效仿英国确立陪审团制度,德国的普鲁士、巴伐利亚等地区在19世纪后期也确立了英国式陪审团制度。不过,陪审团制度经常与德国传统的参审制度发生冲突。进人20世纪,陪审团逐渐衰落,在1924年的魏玛共和国时期,陪审团制度被废止了。葡萄牙从1830年开始采用陪审团制度,在1927年的独裁统治时期被废止。希腊在1834年确立了陪审团制度,并于1844年写人宪法。1967年,希腊的独裁统治宣告了陪审制度的终结。1974年,希腊又开始恢复陪审制度,不过变成了参审制。意大利在1860年建立了陪审团制度,但是在1931年法西斯统治上台之后就废除了。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塞尔维亚、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前期也曾经采用过陪审团审判模式。


  

  目前,在欧洲大陆仍然保留陪审团审判模式的国家包括爱尔兰、奥地利、瑞士、马耳他、比利时、丹麦、挪威等。由于地理和历史的原因,爱尔兰的陪审制度几乎是和英格兰及威尔士同时发展起来的,而且同样在20世纪走向衰落。然而,即使经受了政治动乱的影响,在刑事审判中使用陪审团仍然是爱尔兰宪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而且随着社会的平定,陪审团的使用可能会更加常规化。在奥地利的地区法院,判国罪等政治性犯罪案件和可以判处10年以上监禁的刑事案件必须使用陪审团审判,可以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的刑事案件可以使用陪审团。三名法官和8名陪审员共同审判,陪审团负责裁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瑞士的联邦法律和日内瓦州的法律都规定刑事案件可以采用陪审团审判,不过在实践中很少使用。马尔他的法律是拿破仑法典和英国法律的混合物,目前只在严重犯罪案件的审判中使用陪审团。在比利时,按照法律规定,重罪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使用陪审团,但是在实践中,只有谋杀案件和其他可以判处20年以上监禁的案件才使用。丹麦既有参审模式,也有陪审团审判模式,后者只在高等法院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或者涉及政治性犯罪案件中使用。在挪威,一审法院的审判采用参审制,二审法院的审判则可以使用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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