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争讼一方契据遗失,界址未清是控争的缘由,作出裁断就需要重新勘定原界。萧姓存有官府认定的“印契”,自当以此为准。依照原契,萧刘之业以岭栋为分界,而所争之山只有一岭,因此判官认定“契界并无两歧”。判词中“业凭契掌,界据契定”一语,更是道出了田土案的听讼原则。
但有时候,田土纠纷还需要凭借官府的黄册来定断,比如以下这则判犊:
审得朱圭之祖向有山四十六亩,一所土名楼梯鼓,一所土名村石船,一所土名竹仔山。一买之武善庆,一买之朱长源,一买之柯文魁,管业葬坟久矣。乃有朱尧注称村石船二十五(亩)原系其祖嘉靖年间买之武时秀者。查万历十年间黄册,原有武时秀,户在安乐里四图,内载山四亩八分,而尧注称祖所收割己户时秀之二十五亩则无可考矣。查尧注户属安乐里四图六冬,朱圭之户属二图十冬,四十余亩连毗之山,何以四图、二图迥然不同也?及查左右山邻吴国柱、郑光振,称向系朱圭管业,并无所谓尧注之山,即乡老如出一口,其为圭之山明矣。[4]
此案中,朱尧注诉称所争之田系其祖买自武时秀,查远年黄册,虽有武时秀及其田产的记载,但并不涉及此二十五亩之地。同时,四图的朱圭之山乃是四十余亩连毗,不可能其中二十五亩分布在朱尧注所居的二图。加上山邻的作证,兴化府推官祁彪佳认定此山属于朱圭。此案中的黄册记录对于这类远年田产纠纷无疑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在田土诉讼中,如果契据不清或者真伪不明便成了疑难案件,往往导致久拖不决或是叠次上控,要裁断此类纠纷,证据显然尤为重要。
清代历任江西州县地方官的张五纬任职进贤县令时,曾有贫富相争山地一案,屡断屡翻,卷以年分竟有三十余宗,牵连亦达四十余人,不能平息。最后,判官找到诬诈之据而顷刻断案:
……及查阅各前任堂断,残缺不全,大概皆以理断究,未能指其诬诈之据。由是将其抄粘十余契纸,并于前任当堂呈出税过各契,逐张细核比对,对出抄契一张与正契所写笔迹相同,反覆细看,如出一手,惟正契年月数字笔迹不同。查其正契为百十年前所立,年月上税有印信,素知税契用印总在银数之上,并不盖于年月,乃契内银数上并未盖印,却又有半印错用在契纸之边,愈觉可疑。随于被告富家所呈是年印契对比,又无私雕形迹。随将其契于粘连处起下展开,再看中有摺痕一道,痕迹纸色迥乎不同,始悟悉为现年用印里书废册,盖年月先后盖印者也。看出伪造诬控实据,似可片刻一堂断结矣。但伪造者为谁?必须先试原告。即日示审唤到原告,令其先将所呈各契写出清单,以便各契当堂查对,只须写某契系某人卖,不必细开。顷刻开呈,与抄、正两契对比,笔迹实出一手,其为原告自造无疑。随逐层指问,原告供认造诬乞饶,观者点首,书役骇然,不意叫一人而数语断结。[5]
此案迁延既久,虽经各任判官“以理断究”,依然屡断屡翻。其原因在于,事实未清的情况下,所谓的“理处”无非就是晓以大义,说服双方各自“情让”。诬诈者既然有心谋产,自然得契不饶人;而冤抑者更是不肯无端受屈。因此,案件的定断主要取决于证据对事实的支持。知县张五纬心细机敏,终于在细核契据的过程中发现了诬诈的疑点,从而使一件疑难案件“叫一人而数语断结”。事实胜于雄辩,证据的力量由此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