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定谳:明清诉讼的事实之维
汪雄涛
【摘要】无论是在细故案中,还是在命盗案中,明清诉讼基本上都遵循证据定谳的原则。在证据事实确定的情况下,“擅断”和“调处”的空间非常有限。这种诉讼的事实之维对法律之维的决定性影响在过去的法律史研究中被忽略了,并导致了诉讼类型认知的误区。
【关键词】证据定谳;明清;诉讼;事实之维
【全文】
诉讼在中国古代有一种称谓,叫做“对簿公堂”。所谓“簿”者,证据也,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并且,像《疑狱集》、《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这些早期的讼案汇编都是在表现案情的辨明和证据的运用,法律上的裁断反而是其次。可见,证据是中国古代诉讼的核心要素。遗憾的是,学界在探讨中国古代诉讼时,动辄冠以“调处”、“擅断”之名,或是用儒家伦理加以打发,完全忽略了证据事实对诉讼的重要作用。本文将探讨各类诉讼案件中证据的运用,以及事实之维对诉讼类型的意义。
一、细故案中的证据定谳
(一)“业凭契掌,界据契定”
先说田土案。清代道咸年间历任江西兴国等地知县的沈衍庆,曾在一则判犊中说:“夫断业必以契为凭,契不足凭则天下之执业者危矣。”[1]“据契定谳”乃是田土案听讼的普遍做法。试举一例:
讯明郭宗玟买张大顺之田与陈发科连界,查验咸丰七年老约,下有堰堤为界,左抵大路,右抵大路。据郭宗玟供,右边大路已被陈发科开垦为田,质之陈发科等供称,此路实系奔塌。断令陈发科照原界让出一尺宽地步,归郭宗玟自行修路,勿得异说。至余基典控称占界一节,查余姓约据,自神龛中间直出,以至重门为止,基地园圃在内。复查郭宗玟约据,右前抵门楼外,路坎下为界,是门外并无余姓园圃,仰仍照旧管业。[2]
此判词实际上包括两个案件。在前案中,郭、陈所争乃是田边一路。郭供称右边大路已被陈开垦为田,而陈则认为此路实系奔塌。不论原因如何,陈并没有否认垦路为田的事实。依据“老约”,郭宗玟所买之田右边本有一路,现在陈发科理应照原界让出一路。在后案中,园圃是郭、余所争的关键。知县熊宾先后对照两方所持约据,认为并无占界情节存在,判令照旧管业。这两个田土案件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知县的处断都是以约据为准。
下面来看一件略微复杂的案例:
萧姓祖遗山业,有高山、晒场、甑稗等岭相连,其甑稗草岭则与刘姓共业。以岭栋分水为界,而各分南北面者也。其高山岭内茔地一片,则售与刘姓丛葬,立有界碑,而界外刘姓并无寸土者也。道光二十年,刘姓砍伐界外树木,萧姓阻控,未讯而罢。越今五载,刘世殷等复踵故习,萧愈道等续行禀究。查刘姓承买原契,称系年久遗失,因界址未清,致纷争之迭起。饬令眼同中证,查照旧碑,丈出原界,各掌各业,不得彼此侵犯。仍各书约,互给执照,以杜衅端。其现在之树,虽施斧斤,尚未剪伐,姑从宽免可矣。
甑稗岭山场,萧姓与刘姓共业,刘既无契,自当以萧姓之印契为断。前经核明,该山以岭栋分界,北归萧而南归刘,饬中照契钉立界石,以杜争衅。何物刘汉珖妄冀移彼就此,缩北伸南,混行争阻覆控。履勘该山,实止一岭,而契界并无两歧。业凭契掌,界据契定,何说之辞。而汉珖犹肆哓哓,其如不能驱岭而走挟山而超何?何饬照契当场立界,余情悉依前断,毋庸更端。汉珖仍予枷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