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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一封公开信

  
  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鲍焕策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以(2002)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依据仍然是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透支储户清单表》这份诬告、陷害何鹏的证据。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报案记录,2001年3月4日陆良县农业银行向公安局报称有人利用在陆良办理的金穗卡到昆明非法提取了42.97万元现金。书证透支储户清单表记载639316007090460770账号透支的金额为429700元,……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Ⅲ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赵文玉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以(2002)云高刑终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依据仍然是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透支储户清单表》这份诬告、陷害何鹏的证据。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农行出具的非法透支储蓄清单表,证实透支储蓄卡的账号、透支金额、透支时间、地点,使用该账户的储户名叫何鹏。……。”

  
  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梁子安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以(2009)云高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依据仍然是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透支储户清单表》这份诬告、陷害何鹏的证据。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农行出具的非法透支储蓄清单表,证实透支储蓄卡的账号、透支金额、透支时间、地点,使用该账户的储户名叫何鹏。……。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02)云高刑终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和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许淑琴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以(2009)刑核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依据仍然是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透支储户清单表》这份诬告、陷害何鹏的证据。称:“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出具的储户清单表、答复函,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出具的证明、收条、收据,……。原审被告人何鹏亦供人。足以认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刑再终字第8号对原审被告人何鹏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的刑事判决。”

  
  从上述五项刑事法律诉讼程序的结果来看,无论是提起诉讼、还是判处无期徒刑、或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半,其主要证据的依据都是由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提供的《透支储户清单表》这份诬告、陷害何鹏的证据。因此,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应对何鹏遭受八年半的不白之冤,应该承担完全责任。难道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不应该向何鹏进行赔礼道歉吗?不但应该赔礼道歉,还应该赔偿何鹏及其父母由此而遭到的一切精神的和经济的所有损失!!!我也是一名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的客户,如果你们不能公平、公开、公正的处理何鹏事件,不但得不到全国客户的原谅,而且一定会失去现有客户的信任,你们的大量客户将会大量的流失。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赶快满足何鹏对你们的一切诉讼请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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