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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一封公开信

  
  三

  
  如果《透支储户清单表》是一份有效证据的话,那么必然是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犯了一个严重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两种可能性都存在)

  
  何鹏于2001年03月02日21时43分19秒至2001年03月03日15时15分30秒以仅有10元钱的第639316007090460770号金穗借记卡,采用正常的取款程序从建行、中行、工行共多台农行以外的自动取款机,分221笔取出了超出存款余额的429700元后的第二天,〖2001年3月5日陆良县公安机关(陆良县警方)带着陆良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找到何鹏,追回现金(何鹏及其家人主动交回本金429700元;利息1670元,共计431370元。),(见何鹏案的重大揭秘之三)并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拘留。【即一抓】经审查后,是银行电脑系统故障在先,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于3月12日释放。【即一放】(签发于2001年3月12日的释放证明书上,这样记录释放何鹏的理由:未构成信用诈骗,无罪释放。)【编者注:陆良县公安机关对何鹏的司法处理完全符合“1997年3月14日的刑法”第196条之规定。】〗

  
  如果何鹏案件截止到2001年3月12日止,全案终结。不管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是犯了诬告陷害罪也好;还是犯了伪造证据罪也好,何鹏被无罪释放,还给了何鹏一个清白之身,我们对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上述犯罪行为,还是可以勉强的不予追究。但是,事与愿违情况又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自从2001年4月6日,陆良县检察院又以涉嫌盗窃罪批捕,当天(4月6日),何鹏被送入陆良看守所。【即二抓】(交到何建贵手上的逮捕令上,何鹏这次被抓的罪名变为“涉嫌盗窃”。)到2001年11月13日,何鹏被取保候审再次获释。【即二放】,2002年3月11日,何鹏的取保候审被突然宣布取消,再次进入看守所。【即三抓】

  
  四

  
  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以《透支储户清单表》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了冤假错案

  
  在上述两次的二抓、三抓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透支储户清单表》这份诬告、陷害何鹏的证据,均成为了判决何鹏为无期(有期)徒刑的主要根据。

  
  Ⅰ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学仁署名)以曲检诉起字(2002)第53号《起诉书》2002年3月19日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主要证据依据就是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透支储户清单表》这份诬告、陷害何鹏的证据。称:“被告人何鹏,利用农行计算机网络出现故障的机会,盗窃金融机构人民币429700元,……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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