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一封公开信
普通老年一兵
【全文】
事实经过
何鹏于2001年03月02日21时43分19秒至2001年03月03日15时15分30秒使用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签发的,仅有10元钱的第639316007090460770号金穗借记卡,采用正常的取款程序从建行、中行、工行共多台农行以外的自动取款机,分221笔取出了超出存款余额的429700元。
一
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为何要诬告陷害何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最新修正版
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于2001年3月4日发现了何鹏上述用仅有10元钱的第639316007090460770号金穗卡,采用正常的取款程序从建行、中行、工行共多台农行以外的自动取款机,分221笔取出了超出存款余额的429700元,并不依法直接向何鹏催收429700元的所谓“透支款”。反而,直接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信息电脑中心”提供的《透支储户清单表》为证据(共6页,存放于陆良县公安局内保科档案中),向陆良县公安局举报何鹏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何鹏的上述行为未经发卡银行的催收,根本就不能构成犯罪。因此,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向司法机关的举报,就是诬告陷害,已经造成何鹏服役八年半,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诬告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负法律责任。
二
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透支储户清单表》是伪造的证据
众所周知,不但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而且全中国各银行的借记卡全部都是不具有透支功能的。何鹏仅有10元钱的第639316007090460770号金穗借记卡,当然也一定是不具备透支功能的,所以,何鹏仅有10元钱的第639316007090460770号金穗借记卡,根本就不可能产生透支的结果。现在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以《透支储户清单表》为证据,诉何鹏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其这份《透支储户清单表》证据肯定是一份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