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其对象既包括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我国虽已经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但却没有给予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问题应有的重视。刑诉法第34条专门规定了以指定辩护方式对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还发布了《关于
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但所有这些,却把最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害人给遗忘了。我认为应通过立法等方式明确赋予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具体获得法律援助的程序上和机构设置等方面可参考被告人的规定,同时应对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无偿获得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等问题予以明确。
(三)对刑事被害人请求赔偿和补偿制度的完善
1、对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的缺陷和冲突,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混乱,要改变现状,必须在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与特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一是要实现立法体系的协调统一,消除法律体系的内部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
刑法第
36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对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我国《
民法通则》却将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源(同因犯罪行为而引起)不同质(刑事与民事性质的区别),其所要解决的是民事损害赔偿,所以实体上应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在程序上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将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有些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更多的是附带民事诉讼所不能解决的。这样,由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伤残以及惨痛的经济损失,往往会因犯罪人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承受无限期的被害延续。国家补偿制度即在被害人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实际赔偿时,由国家依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被害人加以补偿的制度。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相继建立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制度,新西兰于1963年设立刑事损害补偿法庭,成为第一个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国家,美国在1985年建立了补偿刑事被害人的制度,日本也于1981年通过立法确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参考外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亦应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制定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对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程序、资金来源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国家应大力发展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被害人援助基金等,实现多渠道赔偿或补偿被害人所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