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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多重场景之下法学研究的出路——评《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

  
  三年来,我作为王勇教授的“亲传弟子”,在与他的交往中经常在思索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像他那样一个已浸渍于法理学研究近二十年的学者来说,下一步的路在哪里?并不是说我对他的学术能力和精力有所怀疑,而是我认为这个问题肯定是困扰着所有的学者,一个法学学者不可能只追逐理想中的法律,也不可能总漂浮于社会现实的表面。如何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尤其当理想与现实开始相互颠覆的时刻,有关“路在何方”的疑问就成为了我们学术生命中刻不容缓的问题。而这个时刻的王勇教授,在他的人生历程中,同样出现了一个“中年的疑问”:人在哪里?意义在何方?人生之路与学术之路同时发生断裂,如何才能跨过这条鸿沟,到达新的彼端,成为了他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而他的反思所在的“法学时代”同样是一个充满了变革的时代,从法学研究上说,法律规则的道德评价逐渐被拥有更强解释力的新兴学科的理性分析所代替,后者的兴起证明了前者在法学领域内长期占有统治地位是因为法律的发展受制于科学的进步,因此在科技不发达的年代里只能以感性暂代理性,以道德暂代科学来解释法律及其社会效应。从法律实践上看,新法治的根基在还未建起的时候已经摇摇欲坠,原始道德的复辟一次次拒斥着现代司法理念的普及,法学研究的成果未能大规模引入实际的法律实践之中。因此上,在这样一个法学与法律高度不统一的时代里反思个人的学术历程,变得异常艰难而又坎坷。但我们似乎又能够找到二者的契合之处,那就是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践,他们都拥有着对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共同信仰。即便是对法律现象最理性的分析,也不可能价值无涉。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过程必然是遵从了现代科学的精神和理念而进行的,理性的批判和实证的分析使得学科的交叉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研究的结果必然是为法治国家服务的,是以支撑国家运行的各种行为规则的改进为出发点的。因此在这里真理是作为法学研究的信仰所存在的。同时,由于法学研究与法律运行内在的契合性,法律人的理性世界与经验世界相互融合,以不同的方式在共同的领域内解释着这个社会的秩序和规则。无论怎么说,这看起来确是一个新的“法律之门”,门内的一切值得我们去深入探索。

  
  但问题是我们如何对待门外的这一切,对于以正义为核心的原始法律理念来说,换一种新的表达方式是否会使它们的激情消失殆尽?当理性的、实证的分析所得出的截然不同的研究结果撕破了原先结论之上所包裹的道德的外衣之后,如何去平息有可能以正义为名引发的“法学内战”呢?很显然,王勇教授在书中回避了这个问题。或许是他在做自己的学术选择时对法哲学进行了“很不给面子”的漠视,他力图以自己在实证研究领域的贡献为自己的中年人生做出答复。但这样的区分本就是不完整的。人做任何事是区分不了有意义或者无意义的,关键在于我们需要怎样的意义?

  
  因此我们在“瞻前”的同时不能不“顾后”,使得法学研究的理性世界与法律运行的经验世界相分离,也不能将实证分析与文本和修辞相隔开。各有所长、相得益彰才是应有的态度。而这恰是读者在解读王勇教授一书时所发现的一个致命缺陷(不论作者本人是否有这种意愿),他们在认为王勇教授力图传达这样一个观点:法律经济学、社会生物学、哲学阐释学在解决法律问题时更具有优势。王勇教授看重了实证研究的解释力,却没有注意到当这些结论在面对受众群体的时候,却要以通俗的正义、优美的文本和修辞表达出来。法学研究的成果不是供养的,而是需要传播的。他所侧重的,只是新法治时代中对于社会转型的经验描述,而失却了对这种转型本身的意义考察。

  
  为了对自己多年的研究做出肯定的结论,王勇教授在书中多次批判了目前中国法学研究的态势,认为目前的主流研究并未找准真正的问题并从它的解决中获得真正的认知。他倡导法学学者应成为法学知识产品的生产者,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他的这种倡导是站在谁的立场上发言的?统观全书,他对于中国法学的批判是否仍是一种“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批评呢?这种在未进行自我批评之前就对当前研究现状进行批判的叙述方式,是否降低了学术批评本身的信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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