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乡民社会到市民社会的民间法
从第二、三编的实证研究到第四编的方法论问题,王勇教授力图在给我们传达这样一个观点:作为西部地区社会发展中的民间法研究,所指涉的民间不仅仅再是“乡民社会”,同时也应扩展到市民社会。即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用社会变迁的动态视角去观察和研究民间法,更具有现实的意义。因为民间法的研究关涉到一系列的“西北问题”,而这些微观的、实证的问题群并非静态的、用于研究的样本,而是动态的社会生活。对于一系列“西北问题”的研究,最终目的乃是以微观的、实证的考察方式达到对于发展前景的宏观的设计,在这里,我们的学术不仅是一种工作,更是作为一种事业来出现的,它要求身处其中的学者不仅要有浓厚的学术兴趣,更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基于这一前提,“西北问题”的民间法研究在王勇教授的笔下被扩展开来,其中包括第八章和第十章,一篇谈实践,一篇谈方法论。其中对于兰州地区仲裁潜力研究的课题笔者曾经参与,因此不好评论。对于主谈方法论的第十章,也就是对周雪光《规则的动态演变——成文组织规则的变化》一书为切入点,对民间法研究的方法论提出了新的看法,这里面存在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有关文风的问题。文风很重要,它关涉了思想的顺利传播。在第十章中,王勇教授在文中出现了一些很生僻的文字,使得文风略有下降,例如:益效、个殊性问题、 低成本的替代性指标等等,这些词语的出现令人费解。一部优秀的法学著作所传达的方法论,应当是清晰明了的,既可意会又可言传的,但这些语词的出现以及大量的复杂句式和词语的嵌套显然影响到了思想的传播。我们在考察一本著作时,固然要从文本深入到社会生活,再深入到理论的核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对文本本身的评判,这是一种学术习惯,也是学人所应必备的一种能力。二、作为市民社会意义上的民间法。谢晖教授所主持和倡导的“民间法”研究,在国内已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但我一直想问谢晖教授:这里的“民间”有无具体的范畴?如果有,那么它指的是什么?难道是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在这个疑问还未解决的时候,王勇教授已经迫不及待的提出了:在现代城市大工商业社会中,也存在着大量的规则,并且他们在以不同的方式生成演变着。就我个人观点,王勇教授是在力图证明:民间法的研究最初固然是以乡民社会、原住民社会为对象进行研究的,但随着这一学术研究的规模化,要向前继续推进民间法研究,就必须同时考察市民社会中各种组织内部及其之间长期形成的交易、管理等规则,以动态的视角、比较的方式、二元的对照形成民间法研究中两种不同模式,使得法学研究通过民间法的方式能更深入当前的中国社会,以微观的变化探测宏观的变革,并最终得出在当前发展的环境中相对正确的结论。
民间法的研究是在力图使中国法学民间化而非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的代言人,这种民间化必然要依赖于大量的实证研究来生成结论并证明结论的相对正确性,因此民间法的真正导向不仅在于使中国法学在研究对象上民间化,还要在方法上实证化,从而进一步提高中国法学整体的规范化水平,这也是当前民间法运动和中国法学发展的契合点之所在。
三、人到中年的反思
如果我们将《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一书的第三编:经验研究做一个横向的比较,就会发现在这一编里,王勇教授为我们展示了法学学者以学术的方式“入世”的三种例证:一是如何以中立的价值观与实际的政治操作接轨;二是如何以乐观的心态评价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实践;三是如何以理性的思维开拓新的法律研究的“视界”。而后在第十一章中,他对自己多年来的思考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从而为自己赋予了新的使命。所以,与其说此书是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在“西北问题”中的精辟论述,不如说是王勇教授对自己多年来学术研究的回归之作。这种回归,意味着更深层次的进步,也意味着更深层次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