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中国,垄断资本的持有者掌握了社会财富的话,那么中产阶级则掌握了当前社会的话语权,但最为重要的是:广大的基层群众,大量的农民,他们掌握了当前中国社会的行动权。基层组织的权力布置和利益分配在当前的中国已成为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国家长远的和当今的发展规划必须将农民群众可能的行动策略放置在思考问题的第一位上。这一“行动权”的理论逻辑,既是王勇教授写作《“三农”立法的宪政之维》一书的现实背景,也是他的文章必须面对的深层次问题。
面对以上的问题,国家深感“依法治国”仍不足以消除当前的社会矛盾,于是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方针。因此人们认识到,要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使中国社会更加文明、和谐。但这样思考的立论失误在于:从宏观上提出的所谓“中国问题”,并没有在微观上得到实证的解决,反而以一种更为宏大的设想,或者说是假设代替了它的论证过程,然后强行实施下去。这样做的基本错误在于我们所做出的决定是未被社会实践检验过的,而只是由大脑简单推测出来的。在这里,国家政策的制定缺乏一个前期的可行性论证,或者说这种论证过于仓促,未考虑到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实际情况,以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只是作为宣教的口号提出来了,却无法进行实际的操作。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以中国西北地区的基层农村为例证来看,法治和德治并非并行不悖,我更愿意相信这二者之间是一种“明里和”、“暗里斗”的生存方式。我们甚至可以说:在当今的中国,“法治”最大的敌人不是“人治”,而是“德治”。为什么呢?让我们重新回到这篇文章,王勇教授对《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的深度评析,其目的乃在于将甘肃基层农村中大量的“乡规民约”和“潜规则”全部抖出来,让他们暴露于法治和民主的阳光之下。因为这些“乡规民约”和“潜规则”之中既包含了原始的正义观念,但也绝对造就了大量的不平等。但我们应当有这样一种共识:这些“乡规民约”和“潜规则”,正是维系基层农村社会关系存在的重要基础,基层农村的社会关系本就是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的。表现在实际中:各种款项的分拨、医保的办理、田地的丈量本就是在一片牢骚声中进行的,所谓熟人社会,实质上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对于这样一个社会来说,解决纠纷最流行的方式是忍耐和健忘,这,既是中国特色,也是社会常态。所谓的“中国特色”,不仅有好的“特色”,更有不好的“特色”,而我们如何对待这些不好的“特色”,虽然是一个细节问题,但却关系到了改革开放的成败。平心而论,我们无法将农民村庄彻底改造成市民社会,那么就必须为其保留适度的“乡规民约”和“潜规则”。让它们在社会变革的大潮中自行生长和消灭,而不是一概予以公论。从这个意义上讲,王勇教授的一个研究误区就在于:文章写得过于详细,以至于忘记了有所保留,或者说是善意的提醒。
以上我所谈的,就是“法治”与“德治”在基层政权的操作中如何划分地盘的问题。总的来说,法治是常态,德治是缓冲,如果我们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去看待基层农村,那么“法治”这把双刃剑将刺向我们自己。不过在当今中国,真正刺向我们自己的双刃剑不是法治,而是德治。长期以来,法律人总是将“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对人治进行口诛笔伐。这样一来,我们自然而然的提高了对“人治”的警惕心,使它很难前行。但在高度警惕的同时我们似乎都无意识的认同了:人治本恶。这样一来,法律人就放松了对以道德的外衣伪装的人治,即德治的警惕心。导致这个社会当中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以道德立场质问法律人,越来越多的原始道德观念颠覆了最基本的现代法律原则,使法律人和他们的事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这一点在重庆打黑的过程中暴露无遗。要知道,所谓“德治”仍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本质上属于一定范围内多数人的统治,但却带有很重的集体性无意识盲从的色彩。要知道简单的是非善恶观念无法去清晰评判当前复杂的社会现象,并且这种粗暴的道德干预还会使民众的思考能力下降,附之以大量的相同的“口水”引发群体性干预,针对的就是法律人。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其实是:德束缚了法,并且是以“相当正当的理由”,而这是法律人应当深思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