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已至此,我们似乎看到了一条无形的轮回之链:以人类发展至今的理性和智慧,去对抗人脑中仍残存的对于过去的印象,这种对抗的目的乃是为了人们能理解更古老社会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在这里,王勇教授向我们揭示了发展的新一层含义,即:人类的发展并非只是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还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沟通,尤其在处于不同生活条件下的不同种族之间时。或者说:更好地沟通和理解,进而消除隔阂,本就是生存和发展的应有之意。这对于当前无处不在的现代化、全球化思维无疑是一种强大的、理性的挑战。
因此上,我们需要重新去反思“西北问题”所提出的立场是什么?我的回答是:这一立场最初也许只源于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现状,但最终超越了这一现实,我们寻找到了现实背后的真相,那就是:西北地区的生存与发展之道,要不要遵循“全球模式”,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这样大量的资本输入与资源流出,会带来怎样的经济效益,如此数目化的经济效益又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变革?本书只是以法学的思维对这种变革做了宏观上的预测和微观上的考察,而非倡导西北地区法律学人举起“西北法学”大旗的宣言,王勇教授所给我们呈现的,只是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很平常的问题,但这些平常的问题背后,西北的人民群众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做着怎样艰难的抉择,需要引起各方的深思。
值得肯定的是:当我们翻开中国地图,就会发现河西走廊只是西北地区占地面积并不很大的一部分。但从地缘政治上来说,这并不大的一部分确是西北地区的“咽喉”所在。它北连新疆,南接汉中,民族众多,地理位置及其重要。因此这一地区复杂的社会问题亟需研究,并做出相关结论。王勇教授凭着多年在西北的生活经验,这一点是选对了。但如果能够将“西北问题”作为宏观的研究背景,对“河西走廊”进行专门的考察和研究,或许将会取得更深层次的结论。当然,这将是一项更为宏大的工程。再说下去,我就有些宏大叙事之嫌了。
(二)“行动权”与德治的困惑
对于《“三农”立法的宪政之维》一章,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它是无可厚非的,法学界近年来很少有如此务实的、详尽的作品。平心而论,这将成为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新的视角。但它并非尽善尽美,因为如果让一个从未学过法律的西北地区的村民来看,本章所演绎的社会现实似乎只是一种假设,一种以立法角度对村民行为所作的假设。现实生活中,“村务公开”的合法性只是对村务最基本的要求,更深层次的利益寻租发生在连立法也无法触及的领域,在那个领域中,人们遵循的是在民间长期形成的明示的道德规范和交易的“潜规则”,法律无法规制这些“潜规则”,因此追求的只是片面的正义。那么,基层政权与法律究竟有着怎样的联系,他们之间是敌还是友?国家的立法工作是否有必要深入到基层政权中去呢?
长期在西北乡村生活的人应该都知道,这里运行着两套不同的话语体系,我们可以分清国家政策与乡村议事规则的区别,但却难分清作为“民间法”的乡规民约与被乡村生活长期潜移默化而内化在乡民心中的那一整套思维方式及其外在的话语体系之间的区别。而后两者,是立法所要针对的实质所在。作为一个成功的立法过程,它要面对的必然是实在的社会生活而非纷繁的社会现象,同时需要运作者领会立法意图,根据实际情况深入执行,才能达到那个令人较为满意的初衷,否则难免会引起“立法事故”,并且这种“立法事故”很可能是“隐性”的,即只知道它成了一纸具文,却不知问题出在哪里。那么,这些“乡规民约”和“潜规则”究竟属于什么规范呢?这也许就是现代法律与原始道德的交汇之处,并且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因为在基层乡村,至死不渝的“上访户”、“维权者”毕竟是少数,而任由自己民主权利被侵犯的群众也是少数,大多数村民是本着自己的良心和对国家政权的敬畏之心生活的。正因为有了这种敬畏之心,所以他们才不会“轻举妄动”,但随着社会矛盾的突出,他们基于生存与发展的本能很可能超越自己的“敬畏之心”而进行一系列的维权,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在这过程中他们很可能被村内的和外部的“权力寻租者”利用,进行类似于串联上访、越级上访等活动,而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