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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多重场景之下法学研究的出路——评《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

  
  对于第一编来说,值得一提的还有两个问题。

  
  一、在学者的使命问题提出后,王勇教授附带性地提出了西部开发的问题,这是与当年的现实背景相吻合的。十年之后我们再来看这个问题,我开始质疑所谓“西部大开发”难道只是国家将日常的西部政策口号化的结果?还是说这是改革开放政策至而立之年最大的效尤?我没有看到西部开发,倒是看到了开发西部。当然这算是一些牢骚话。王勇教授认为当时的西部开发被经济学家所垄断,法学家无贡献之处。对这个问题陈兴良教授做了回答,苏力教授也同意陈教授的观点。但问题是这根本无法成为一个问题,今天看来,西部开发的本质是西部自身的问题,在一个还未完成知识启蒙的地方如何达到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西部开发已经陷入了困境,更深刻一些:国家已经陷入了西部开发的泥潭。所谓“边城”有自己的生存方式,这些方式只能在自己发展的路径中去寻找,国家无法指令其行动。

  
  二、陈兴良教授在对王勇教授的答复中,认为法学本身在某种意义上不是一种原创性的学术,而是应用性的,我们运用的是经济学、历史学、哲学的知识来研究法律。这话说得不错,但我认为还没有说全。陈兴良教授所说的法学的研究方法来源只是一部分,是高处于象牙塔的那一部分,同时陈教授又提到了法学是应用性的,那么它必然有另一半的来源,这另一半是什么呢?我认为是权术。法学研究,不仅研究法律理论,同时还研究法律实践。而这实践中的法律,是充满了斗争智慧的,是无法以单纯的善恶观来衡量的,也无法用伦理去教化。法律的实践本身作为公民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部分,所抱持的正义是圆滑的,可变通的,甚至可能是荒诞的。法学研究应当关注这方面的事件,因为这才是生活,法学学者只有懂得了如何去实践法律,才能更深刻领会和充实象牙塔中的正义,所以学法律的人亦善亦恶,亦正亦邪。而处于这个时代的法学学者,不仅要上得了厅堂,更要“下得了厨房”,关键时刻,甚至要“刷得了马桶”,“掏得了厕所”!只有这样,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略显尴尬的“场景”

  
  在《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一书的第二编和第三编中,王勇教授意图用大量的实证研究来证明“西北问题”的存在意义和研究方法。很显然他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是,读者是否能从这种成果中提炼出解决“西北问题”的研究模式和思维逻辑呢?或者说,“西北问题”的研究有何共同的突破口去值得我们寻找呢?答案好像并不令人乐观,并且这一并不乐观的现实将直指“西北问题”提出的立场所在。

  
  (一)河西走廊能否代替西北地区?

  
  可以看出,无论是对甘青地区的生态文化的考察,还是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法规,或是对《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评价、兰州地区仲裁潜力的研究,以及对“邻地通行权”的探讨,本书都没有走出河西走廊这一地区,那么这样的研究是否只意味着“西北问题”被“河西走廊”的部落问题研究所代替了呢?对西北地区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每个省、自治区,自然环境和人居方式都有着极大的差异。陕北和渭南是不同的地形和人居环境,庆阳和敦煌有着天壤之别,南疆和北疆经济发展不可同日而语,即便是在面积并不大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和“西海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我们挂在嘴上的“西北问题”必然是整体意义上的,是从国家发展的战略和东亚的地理位置来说的,而非在西北地区内部看“西北问题”。真正的“走在路上的”“西北问题”必然是微观的、实证的,部落式的。在此意义上,我们要区分作为中国组成部分的西北地区和作为西北本身的西北地区,要将两种问题的解决结合起来,才算是真正读懂了“西北问题”。王勇教授在书中重点侧重的是作为西北地区的微观的“西北问题”,他倡导以实证研究代替宏大叙事,以科学的结论代替道德评判,更深入一些:即用实证研究的结果来规范道德评价,然后以科学的理性来对抗人们在看待西北地区时潜意识中所保留的,并用以批判西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感性。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王勇教授所倡导的这种技术理性,所保护的仍旧是一种前现代模式的,带有浓厚宗教、感情色彩的感性。例如土族、东乡族、保安族的生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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