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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多重场景之下法学研究的出路——评《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

  
  (三)从学术“富矿”的开采谈法学研究的充分必要条件。

  
  王勇教授在书中有这样一个观点:西北地区的多元法律文化已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学术“富矿”,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应对未来不测挑战的可贵资源,因此我们要开采这些学术“富矿”。对于这一观点,从逻辑上来看,第一,王勇教授是将学术“富矿”的开采作为西北地区乃至整个中国法治建设的充分条件:有了它会更好,而没有对其进行必要性的论证,即:没它会怎么样。第二,对于这种充分性的论证还不充分。我们承认学术“富矿”的开采对西部具有启蒙的价值、发展的意义,但这种价值和意义的贡献有多大?是否只是当前以法治为核心的学术环境的装饰品?在第三章中,王勇教授有一个判断:区域比较研究方法的运用可能会带来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系列转向,其中之一便是由宏大叙事转向社会实证。那么,为什么会宏大叙事?我们知道,任何学术研究方法都很难做到价值中立。宏大叙事叙的是什么事?其实就是法治理论、民主宪政。这在当前仍然是必须的,是主流,是常态。因为法治从本质上来说不属于学术,而属于政治。为了实践斗争的艺术,法治理论我们必须常讲常新,这与中共中央经常召开理论工作务虚会是一个道理。既要解决问题,也要谈主义。否则在法治之路上,我们不可能走的比现在更远。因此在当前,我的基本判断是法治理论在长期内仍然是法学学术的核心,社会实证研究固然可行,但还它只是一种充分性,而法治理论是必要性,没了它,不成。同样作为充分性出现的还有西北法律学人在“西北问题”研究上的相对优势。在第三章的最后,王勇教授提到了要改变重复研究的现状。他指出:如果说在过去的十年里,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主要功能是在普及法学知识,着力于法学共同体的建立和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宣传,进行学术的恢复和重建的话,那么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则在于其能否充分回应和阐释与当代中国法律发展有密切关联的地方性命题。对于王勇教授这样的看法,我觉得有点太显乐观了。其实普法运动与当代中国的知识启蒙一样,或者说作为后者的一部分,在广大的西北地区远未完成。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地方性归根到底仍是为了更好的普及法律,发现问题,它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学术,而是为了社会。从法条的普及到法律方法、技术的普及再到最终的法律信仰的普及,是一项艰巨的社会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学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匆忙间终结还未进行彻底的普法运动而开始新一轮的学术研究,其造成的很难弥补的。我们可以这样说:研究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是为了更好的普及法律、以学术的方式、学术的成果推动全社会法治运动的进一步深化。因此上,普法问题同样应当成为西北法学研究的重点之一。

  
  (四)学术兴趣、学者使命与学者能力。

  
  对于王勇教授来说,这是一个从2001年一直纠结到现在的一个问题。其实对于这种问题,我认为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比较好,越追问越有可能陷入指责与被指责的误区。具体以书中所列的这篇演讲后的提问为例,王勇教授提出了一个知识的生产、批发与零售问题,但这只是整个法治改革中的一部分,比这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对广泛存在于民众心中的威权化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进行彻底的清算,那么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批发者、零售者,最终法治运动很可能成为当年洋务运动的翻版。5年之后,也就是2006年的5月,王勇教授带着同样的疑问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作报告时,刘作翔教授提出:“西北问题能不能成立”?当然,成立与否关系着这项研究的意义大小。但我们可以试着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西北问题”的成立是否仅在于它的与众不同?我们要提出“西北问题”,在将其独立的时候是否还要寻找“西北问题”与“中国问题”的连接点。西北法学固然有自身的问题,那么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否可能来源于西北之外呢?所以只有在国家意义上提出区域问题,这个区域才可能长久的被关注。否则,单独提出一个“西北问题”,在略显单薄的时候就会成为被攻击的对象,这也应了一句老话:“枪打出头鸟。”刘作翔教授提出的另一个问题:将西北问题拿到别的地方去,会不会也成为一个问题?这话其实说的是如何看待“问题意识”的问题,在这里我想补充一点,那就是“问题意识”并不代表要独立问题,提出问题不是为了独树一帜,而是为了解决问题。不能因为一个法律问题被称为西北问题而认为它专属于西北。因为在一个合理有效的问题之中,本身就有着及其复杂的因果联系,这种联系极有可能是地缘的,也可能是政治的。在这里需要提醒作者的是,我们提出“问题意识”,批判的对象乃是别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方法,而不是他的学术兴趣和学术能力。区分这两点意义重大,既可以有效避免攻击错误的对象,也可以避免被误解的对象所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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