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约有320万,其中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数量之众在世界各国中独一无二。这绝非可以用我国总人口也居世界之最来解释得了的,原因在于普遍存在的一种误解:代表越多,“代表性”越强,也就越民主。这种观念,也部分地符合职业代表制的逻辑——既然社会中的职业和身份是多样的,那么代表的数量就应该多一些,这样才能体现不同的利益。遗憾的是,代表人数众多,可能赋予了人大更民主的外观,却妨碍了其作为议事机关功能的发挥,因为“所有立法会议,组成的人数越多,实际上指导会议进行的人就越少。”[19]代表的非专职化,也在客观上不利于采行长会期制度,所以会期过短同代表人数众多的矛盾更加凸现出来,结果只能是牺牲审议问题的广度和深度,这在我国人大制度中也是一个有目共睹的现实问题。
第四,现行制度的逻辑并不认为人大是一个各种利益的交涉场合,在程序和功能上更注重“表决”而非“审议”。人大的决策过程不强调公共辩论,甚至还要刻意对之加以抑制,只需对议题进行表决即可,代表也无需通过相互交涉来修正自己的立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选民的传声筒,由于选民可以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来约束代表,代表的独立性不受鼓励。[20]
尽管职业代表制的逻辑在我国人大制度中表现明显,它在当代各国却已成末路黄花。从历史上看,职业代表制由于强调代表身份对社会状况的复制,一般认为其优点在于对社会情况的真实反映功能,有助于体现各业共同的利害和意见。但其缺点也相当明显:职业团体相互间利害不同,容易在代表间形成对立,反而引发议会内部的对抗和冲突;[21]由于代表从全局出发确定立场的动机并不受鼓励,所以专重本身利益,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可能会被牺牲。因此,现在世界各国专采职业代表制的已经极少,地域代表制是通行的做法。
具体到我国的情况,这种代表制的基本逻辑构成了人大制度功能障碍的主要方面。首先,由于代表的非专职化,职业政治家在责任、专业化、独立、效率等方面的优势难以发挥。在我国,许多人身兼政府官员与人大代表二任,使得国家机关之间本不完善的分权关系变得更加模糊,直接导致各机关之间的建设性紧张关系被消解,人大的监督职能无法正常履行。其次,由于“四分之一条款”和“单位代表制”在很大程度上置换了地域代表制原则,选民相互之间竞争协商的空间便利条件已被严重削弱,选民缺乏关注选区事务的激励,代表也缺乏对选区的责任感;由于代表职业身份的广泛性只能通过预先确定比例(甚至修正选举结果)的方式实现,选民的选择范围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再次,由于代表人数众多,加之会期太短,人大徒有民主的外观,其作为代议机关的审议功能反倒被阻却;最后,如果忽视实际情况而仅从制度逻辑上看,由于代表的独立性受到选民(罢免权)的严格约束,他们没有动力形成全局性立场,也使得人大的审议交涉功能缺乏制度保障。
四、“身份代表制”与素质论的强化
下面再来分析第二个层面的问题。一般而言,职业代表制要求代议机关成员的职业构成反应社会实际职业构成状况,那么从逻辑上说,既然我国农村人口占多数,就应在人大中有相应比例的代表,何来“四分之一条款”问题?而且现实的情况是,“农村”代表的数量不但受到法律的限制,实践中也常被人为缩减,甚至按照“四分之一”比例来看也难以达到。选举法对城乡代表比例的历次修正,也并未使农村代表的数量增加;与此同时,某些职业或身份(如军人、干部),却一直有远远超出其实际比例的代表人数。[22]看来,我国选举制度并没有完全贯彻职业代表制的逻辑,而是具有某种“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