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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选举法“四分之一条款”及其代表制理论的追问

  
  与国情论不同,许多学者认为平等价值更为重要,其实现是不能等待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即废除相关条款。总体来看,平等论者从两个层面上提供了论证理由。第一个层面强调平等价值本身的重要性,例如有学者认为,“四分之一条款”是对农民的歧视,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它既侵害了宪法三十三条确定的平等原则,也不利于维护人民政府的权威,“人民政府应该是全体人民的政府,而不是城市或者乡村的政府。”[7]“一人一票的原则必须得到执行,每个选民的投票必须是等值的。”[8]第二个层面主要回应国情论对代表素质的担忧,强调选举权的平等不但在价值上必要,而且实践上可行,不会导致代表素质的下降。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取消不平等比例规定并不必然造成农民代表的显著增多,不管代表身份如何,只要愿意为农民说话并获得农村选民支持,就完全有能力履行代表职能。[9]更为系统的理由认为,“农村代表”未必是“农民代表”,其中也包括了农村基层党组织以及各种人民团体的干部或精英分子;我国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和职能代表制相混合的选举制度,农村代表将被限定于一定的数量之下;当前存在的多层级间接选举制,是一种有效的筛选机制,愈是上一层级的人大选举,低素质的候选人愈难当选;等等。[10]

  
  国情论主张“四分之一条款”的目的,是通过“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的平等”,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并“最终也符合农民自身的利益”。我们相信其动机是善良的,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手段不但背离了目的,而且伤害了目的,并且这种伤害可能会持久地存在下去。不平等可能会成为一种适应性价值——城市选民会以之为当然,而农村选民亦将麻木不觉,其弊害自不待言,为社会广为关注的“三农”问题——农民在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的不平等待遇及其对社会的伤害,可以为上述判断提供注脚,在此已经无需重复。重复也许能够强化一种有关公正的情感,但无助于加深对问题的理解,不过,或许有必要强调的是,不公正的受害者最终是所有人,生活在城市的公民也不会从这种不公中获益,毕竟,如果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可以成为实现其他目的的代价,能够对农村选民不公,为什么就不能对城市选民不公呢?

  
  关于平等化方案,应当承认其意义也是明显的:它至少能避免公开的不平等所面临的挑战。不过,这是问题的最终解决方式吗?它有助于农村选民的利益得到表达并使人大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吗?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平等化方案的实际意义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一个颇具讽刺意味的情况是,从选举法对城乡代表比例的历次修正来看,农村代表的人数并没有随着的比例的缩小而增加,甚至农民群体自身似乎也没有一种把问题的解决诉诸于平等选举权的强烈渴望,这样,从法律条文上进一步缩小比例或直至完全平等,也难保证情况有实质性的变化;事实上,当下我们从平等化方案中所能看到的希望,也仅仅是使组成全国人大各代表团的人数发生变化,亦即,那些农村人口比重较大的省份,代表团人数可能会多一些,但代表的城乡构成仍然难以发生有利于农村的变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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