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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说何鹏案

  
  代为申诉人 :何见贵(系申诉人之父亲):男,汉族,1950年11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住曲靖市陆良县马街镇金家村委会7组,小学文化,在家务农。

  
  代为申诉人 :孟小月(系申诉人之母亲):女,汉族,1956年4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住曲靖市陆良县马街镇金家村委会7组,文盲,在家务农。

  
  申诉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宣告何鹏无罪。

  
  一:案情简介

  
  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的何鹏,就读于原云南公安专科学校,于2001年3月2日、3日两天,用家里为其办理的农行储蓄卡,在多台ATM取款机上,分200多次,共取款429700元。3月5日陆良县公安机关找到何鹏,追回现金,并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拘留。经审查后,是银行电脑系统故障,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于3月12日释放。同年4月6日,陆良县检察院又以涉嫌盗窃罪批捕,并于2001年5月23日移送曲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3月19日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于4月9日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后于7月12日以盗窃罪判处何鹏无期徒刑。8月27日将判决书送达何鹏,何鹏不服向省高院上诉,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至今已服刑7年。

  
  二:事实与理由

  
  代为申诉人近日在许霆父的博客上看到了一篇题为《何鹏案申诉唯一可行之路,胜利之路!别无它路!》的博文,深有感想,故特此呈上,供法官大人一阅。

  
  《何鹏案申诉唯一可行之路,胜利之路!别无它路!》

  
  盗窃罪(刑法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简单地说,就是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权。

  
  其中“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个病句。语法上有问题。不过这不影响法条的使用。但是,人可以带病上岗,还能评上个劳模什么的。法条可不能带病上岗,必须治好病后才能上岗!要不就会出大量的冤假错案来。这就要靠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来进行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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