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到2020年,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够基本实现,按照一种合理的预期,中国将进入社会转型的矛盾下降阶段。此时,中国将有望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民众对国家的信心大为增强,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大为提高,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良好社会条件基本具备。如能适时进入以政治发展为主导的阶段,法治发展也将转向围绕政治体制建设这个中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最后的完成时期。
中国为什么要把政治民主发展的解决时间放在未来?按目前的认识,这是由政治发展战略优先的局限决定的。第一、政治发展无法提供短期收益。政治发展无法直接解决基本需求的满足问题,如果经济发展不能迅速跟上,容易出现“收益空档期”,引发社会动荡。 第二、人们对政治发展的目标和手段不容易达到认识一致。第三、政治发展容易引起多层次的需求,释放无序因素,与经济发展目标容易出现短期不相容。第四、在国家实力不强的条件下,过快的政治发展容易导致维护国家外部安全能力的下降。
当然,对于政治民主发展的收益,已经是人所共知的常识。第一、良好的政治发展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政治环境,实现社会成员对发展成果的共享。东欧一些国家体制轨型的正面经验证明了这一点。第二、在政治决策出现失误的情况下,发展良好的政治,主要是指业已形成的良好政治体制,可以降低纠错的成本,避免长期或更大的失误。这是为西方工业化国家长期历史证明明了的,也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项基本原理。第三、政治发展能够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对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截止到目前最明确的时间表,是邓小平1987年在会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讲的一段著名的话,邓小平说:“中国在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级以下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47]邓小平所谓“中国在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其所指时间大致是在2030年至2040年之间。此后,人们很少再听到中国领导人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时间表问题发表过意见。留给国际社会的印象是,至少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中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却基本上原地未动。2006年,有着官方身份的学者李君如对此发表了不同的见解,[48]他明确提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一直在谨慎稳妥地进行中。并且,中国提出加强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已经触及到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49]
经济学家推算,到2010年,中国有望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到2020年时,中国将成为世界仅次于美国的经济体。甚至有专家更为乐观地预测,到2030年时,中国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50]一些经验研究证明,人均GNP在1600-3500美元之间的民主制国家很可能不稳定,但3500美元以上则会趋于稳定,5000美元以上通常会非常稳定。[51]无论怎样,可以认为,在2030年至2050年期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跃居世界领先地位,人均GDP达到或超过5000美元的中等发达国家标准(依目前标准),全面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国际条件和国内条件更趋于成熟,政治体制改革的风险因素也将大大降低。
上面对中国示来政治体制改革启动的社会条件做了乐观预测。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必然会具备实施政治体制改革的良好条件。实际上,政治改革也会在另一种条件下启动,即应急启动。从俄罗斯和中国80年代末的经验看,长期的渐进改革或某一领域的改革的失败很容易使改革从渐进导向激进,或是使改革从一个领域暂时转向另一个领域。就中国的情况看,如果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长期无法实现,致使社会不满情绪增长,危机因素增加,中国也不是没有走向激进改革的可能。同时,渐进改革与激进改革也不只有启动方式和改革方法的区别,自主适时的渐进改革,容易控制改革进程,使改革沿预期方向前进。相比之下,激进的改革方式容易使改革失控,增加改革后果的不确定性。
所以,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方式启动政治体制改革,有着非常不同的意义与后果。这主要取决于现阶段,即社会协调发展主导的法治发展的成效。
在政治发展主导的法治建设阶段,中国法治将会集中于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和国家权力运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政治体制改革将会有突破性的进展。按邓小平当初的设想,中国政治改革在体制设计上将同时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这种政治体制必须体现一种对权力的监督机制、制约机制、纠错机制和更替机制,解决权力过份集中问题,把国家最高权力纳入制度化运作的轨道,防止个人专断现象的再度出现,从而“能够从制度上防止出现文革那样的失误”。另一方面,这种政治体制必须有助于改善和加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避免(权力内部的)很多牵制”。[52]显然,这两方面要求在性质上是不尽相同的,如何在其中把握一种适度的平衡,将是对中国未来政治智慧的考验。
八、结语:中国法治的长期性挑战与已有经验
过去近三十年中,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仍将继续面临着以下几方面的长期性难题与挑战。
第一,在制度建设方面,中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且没有成功的范例。这在法律制度方面提出了远比俄罗斯和东欧转轨国家更为艰难的体制构建任务,中国也为承受到了更多的国际压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使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带有更多的艰巨性和探索性。
按照西方经典的法治理论,法治国家只能建立在以多党制和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也就是说,法治国家只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政治法律体制。中国提出的把“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结合起来的制度构想,在人类法律制度史上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目标,其不仅没有直接的经验可借鉴,其前景也不被西方国家看好。对中国来说,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关键在于找到实现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结合的“结合点”。在前二十八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逐步完善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体制构架,在实践中逐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并探索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这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确立了总体的体制框架。然而,把这种体制框架变成具体可行且长期有效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难题。上述问题涉及到中国今后可能制定的政党法问题,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以及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律管制和国资管理的问题。
第二,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国,大国治理、大国转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当代中国转型与法律治理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有学者注意到,在中国、俄罗斯和其它东欧等“转轨”国家中,中国和俄罗斯两个大国的“转轨”和“转型”过程更显复杂。[53]以前,大多研究转轨问题的经济学理论都不加批判地假设:转型国家政府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整体划一地实施某种转型政策,而新建立的制度将以相同的方式适用于整个国家内部的空间,并获得相同的成效。这种思路忽略了大国内部的不平衡和政策效果的差异,也忽略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策略博弈与竞争关系。人们似乎应该按照类似区域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充分考虑到大国内部的复杂性、内部不同部分在转型过程的非协同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大国社会整体转型的艰难。按照刘金国教授通俗性的“大船调头说”观点,[54]大国转型如同大船调头,在速度等方面与小国有很大的区别。大国转型过程中的法律治理也与小国在法律治理方略、措施、速度、时间、效果、风险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
从历史上看,大国崛起往往会改变既有的国际利益格局,堀起中的大国容易受到周边国家和其它大国的警惕与遏制。在九十年代的“转轨”国家中,中国是仅存不多的保持社会主义旗号不变的新兴大国,在世界冷战格局结束,西方自由民主的价值体系风靡全球的背景下,中国更容易受到外部的疑虑与敌视,受到外部势力的遏制。使此种局面更为复杂的因素是,中国尚未实现国家统一,台海分割的状况极大地制约了中国社会转型的政策空间,也制约了中国与周边国家及世界强国的政治与法律关系。这使得中国几乎不可能进行任何带有过度“冒险性”的法律改革措施,只能在确保社会稳定的条件下,稳步推进社会改革与治理。就具体方面而言,在中国的人权立法、劳工权利和农民利益保护立法、行政法和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在国际贸易规则、军事交往限制及周边国际政治军事秩序等方面,国际因素都表现得十分明显。
第三、随着无法可依问题的逐步解决,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法制建设所主要面临问题,是快速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和法治精神生长缓慢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治观念和守法精神淡漠,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善,法律效率较低,社会维权成本过高。下大力气解决上述问题,仍然需要各级党和政府与全国人民一道进行不懈的努力。
总之,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与独特的体制转型目标,决定了中国在过去二十八年的经济改革与社会转型进程中,始终以提高经济实力、保持国家稳定为优先目标,走的是一条“先立再破”、“渐立渐破”的谨慎道路,这完全不同于俄罗斯等转轨国家“先破再立”、在体制方面完全推倒重来的道路。与此相关,中国在转型秩序的法律治理方面表现出了如下有益的经验:
第一条经验,中国在社会转型中始终注重秩序稳定的意义,突出法律秩序在社会转型中的意义,这与俄罗斯等转型国家只注重转型目标、忽视转型过程稳定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比。
俄罗斯的体制转轨,是一个政治目标导向极强的过程。在几十年渐进改革归于失败的背景下,俄罗斯改革方案深受萨克斯和沙塔林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影响,强调“深渊不能分两步跨过”,并坚信市场经济“所特有的自我调节机制可以保证最出色地协调所有经济实体的活动,合理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保证国民经济平衡”。[55]按照此种逻辑,一种合理的制度能够自动迅速地创造出它所需要的秩序,短暂的秩序混乱是可以承受的,也会随着制度的到位而迅速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