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证研究

  

  在接受访谈的律师普遍认为,普通程序简化审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加快审判周期,提高诉讼效率。部分律师认为这是借鉴国外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有益尝试,还有极少部分律师认为该制度有利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服法的被告人的改造,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


  

  (二)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应该达到的目的


  

  接受问卷调查的87%法官、74%检察官和52%律师认为应该“节省司法资源”:27%法官、28%检察官和18%律师认为应当落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29%法官、32%检察官和34%律师认为应当“体现司法公平正义”。另有10%的律师选择“其他,比如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审判质量或诉辩交易”。


  

  (三)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中是否告知被告人权利


  

  接受问卷调查93%法官、97%检察官和72%律师表示“总是告知”:4%法官、2%检察官和23%律师表示“偶然告知”:1%检察官和2%律师表示“从不告知”。另3%法官和3%律师对此未做出回答。


  

  这一问卷调查结果与我们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访谈了解的情况相似。在对法官的访谈中,法官们指出,在开庭时他们会告知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并告知被告人一些诉讼权利。但他们不会在庭前告知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在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建议。


  

  接受访谈的检察官普遍认为,在提审被告人时,如果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则检察官告知其享有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权利,并向其简要介绍简化审的内容,提示适用简化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检察官一般不会告知律师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律师可以通过查阅案卷得知。另有1/10的检察官指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否告知被告人,视情况而定。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对简化审有疑问,检察官就会向其简要解释。但在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供述前后一致的情况下,检察官就可能直接向法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而不告知被告人。同时,8/10的检察官指出,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告知被告人有选择普通程序简化审、取得酌情从轻处罚的权利之外,不会再给被告人提供其他的建议。另2/10的检察官指出,在提审时,检察官会向被告人提示控方所掌握的一些证据,告知其不认罪的可能后果、认罪的可能后果,并向被告人分析适用简化审的利弊。


  

  接受访谈的律师均表示,他们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就会向当事人告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利弊。但有律师认为,在中国尚没有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情况下,不该向当事人提出采取这种审理方式的建议。


  

  但这些权利的告知并没有完全从被告人的访谈中得到体现。接受访谈的5位被告人,只有1/5的被告人聘请了律师。这个被告人对他的律师很信任,他说他不关心具体的程序。当提出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他就同意了。5名被告人均指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事先都取得了他们的同意,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并没有强迫他们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当被问及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在告知他们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是否还告知其他有关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内容时,5名被告人只指出被告知庭审会比较简单,可以获得较轻的刑罚,有1/5的被告人指出检察官还告知他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仍然可以行使辩护权。4/5的被告人指出,他们之所以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想尽量得到法院的从轻处理。


  

  (四)关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否节省了办案时间(从立案到结案)


  

  接受问卷调查的52%法官、36%检察官和5%律师认为“节省很多”:47%法官、61%检察官和70%律师认为“节省一些”:1%法官、2%检察官和21%律师认为“与普通程序没有什么区别”:另有3%律师认为“比普通程序花费更多一些时间”。1%检察官未对此做出回答。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