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庭审时一般会提出量刑建议,但是我们发现,该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不会出现,通常起诉书写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而且,检察官一般不会指出是适用简化审而提出量刑建
(四)庭审持续时间
尽管每个案件复杂程度各异,并且涉案的被告人数也不同,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庭审的案件,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庭审所需的时间较短,包括有多个被告人的案件。
在旁听的14个案件中,庭审所需的时间平均为26.8分钟,最短15分钟,最长45分钟。78.6%的案件庭审时间不超过30分钟。而庭审时间最长的故意伤害案件,主要是因为被告人系新疆籍人,不懂汉语,需要翻译人员为他翻译,故而所花费的庭审时间最长。
(五)聘请律师率
2004年度被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158个案件中,共有207个被告人,其中47个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占所有被告人的22.71%。被告人聘请律师率低的情况也见于我们旁听的案件中。在旁听的14个案件中,1个案件因为被告人年龄存在争议,检察官认为被告人作案时年龄已满18周岁,而被告人称其真实年龄比户籍资料的年龄少2岁,法院为其指定了一名辩护人。另有1名涉嫌受贿罪和1名涉嫌抢劫罪的被告人聘请有律师,其余被告人均未聘请律师。通过旁听和阅读案卷,我们发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通常不会对犯罪事实或指控罪名进行辩护或提出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理,但却很少基于“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从轻处罚。
(六)当庭宣判率和结案时间
在2004年结案的158个案件中,有50%左右的案件被当庭宣判,绝大多数的案件在一个半月内结案,而在20日内结案的案件只是少数。
据报道,2003年上海全市近两成的刑事案件适用了简化审,其中33.4%实现了当庭宣判[1]。在我们旁听的14个案件中,有2个案件当庭做出判决,占全部旁听案件的14.2%。我们发现,法官在做出量刑时,一般并不指出是因为适用《意见》而予以从轻处罚,通常是“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有些案件甚至不提“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一般而言,法院在检察院的建议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但在判决书中,我们没有发现法官会指明该案是依据《意见》而进行审理的,与普通程序一样,判决书上写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被阅卷的158个案件中,绝大多数的案件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小部分的案件被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诉讼各方对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的认知与看法
(一)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出台的目的
接受问卷调查的97%法官、91%检察官和93%律师认为出台普通程序简化审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27%法官、19%检察官和7%律师认为是“落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15%法官、10%检察官和5%律师认为是“体现司法公平正义”。另有1%的检察官认为是“其他目的(但未列明)”。
2%的律师认为是其他目的,比如提高诉讼效率。
这一调查问卷结果与访谈结果相似。接受访谈的法官们普遍认为,“两高一部”出台《意见》的目的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有法官指出,以前庭审翻供的现象比较普遍,但自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之后,翻供的现象就比较少,被告人更加看重可以获得较轻的刑罚。
接受访谈的10名检察官均指出简化审主要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供诉讼效率。目前检察院的案件数量很多,人手又紧,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可以减轻检察官的工作负担。有4个检察官同时指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对检察官和被告人来说是双赢的,因为被告人为此获得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