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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证研究

  

  一、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具体适用情况


  

  (一)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一般情况上海市××区人民法院的统计结果显示,2004年该院共审结743个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158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444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141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1.2%,数量已超过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这158个案件中,案件类型涉及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诈骗、强奸等,判处的刑罚最高达有期徒刑18年,最低被免予刑事处罚,其中共同犯罪案件25起,占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总案件数的15.8%。实践中,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自动认罪的案件,基本上会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尤其是对于重复性的共同犯罪案件,比如多个被告人共同多次盗窃,更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该项程序在案件量多,而法官人手少的法院更是受到了欢迎。上海市××区人民法院,每年刑事案件数2000件以上,而该院办案法官只有10余名,每人平均每年要办200多件案件,法官们坦言:“如果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这么多的案件我们根本处理不过来”。


  

  这些被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大多数的被告人审前被逮捕羁押,直至审判,另有部分被告人审前被采取取保候审,而只有少部分的被告人审前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这种情形也见于我们旁听的14个案件中。14个案件涉及抢劫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等,所涉的26名被告人,只有1名被告人在审前被取保候审,其余25名均被审前逮捕。


  

  (二)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启动


  

  2004年度被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158个案件,全部均因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而被适用。在案卷中,我们发现,检察院在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会征询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必须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意见征询书》上签署意见表示同意。然后,检察院向法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填写一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建议书》,随起诉书移送给法院。


  

  问卷调查反映了与上述相似的情形。在针对“您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是谁启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问卷调查中,31%法官、11%检察官和49%律师回答是“法官”:72%法官、93%检察官和49%律师回答是“检察官”:3%律师回答是“律师”:还有1%的法官、8%律师认为是“被告人”启动了普通程序简化审。


  

  在旁听庭审过程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形,即检察院在审前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但是庭审中被告人却翻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承认或表示异议,于是案件被转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当然,也有审前检察院并没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但是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罪,法院在征求了公诉人的意见后,案件被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审理。


  

  (三)庭审程序


  

  所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检察官均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也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组成与普通程序无异。


  

  通过旁听,我们总结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庭审与普通程序相比,呈现出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宣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通常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法官宣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但是宣布的方式和用词,各个法官之间并不统一。不同的宣布方式并没有因法院或法官个人而被固定下来,似乎存在着随机的可能性。在对法官调研时,我们得知,虽然法律对法官在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必须在庭审时告知被告人具有明确的规定,但各个法院对法官在庭审时应当如何决定和宣布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法官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习惯,或是具体案件或被告人的情况,来决定宣布的方式。


  

  二是关于检察官举证的方式。这是普通程序简化审与普通程序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一般来说,在普通程序中,检察官通常是一件一件地出示证据,而被告人也是一件一件地对证据予以质证。但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检察官举证的方式相对简单。在旁听的14个案件中,一种方式是检察官分组出示证据,被告人一组一组地对证据予以质证。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检察官将证据分为六组,第一组证据是被害人陈述,共六份被害人陈述:第二组证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前科资料:第三组证据是证人证言,一共两份:第四组证据是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一共四份:第五组证据是指纹鉴定书:第六份证据是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共涉及四件物品和两笔现金。检察官出示第一组证据,随后被告人对这组证据质证,接着检察官再出示第二组证据,被告人再对这组证据质证,直至对所有证据都质证完毕,庭审转至辩论阶段。大多数案件被适用这种方式举证,占所有旁听案件的72.4%。另一种方式是检察官将所有证据都出示完毕后,再由被告人对所有证据质证。如果在检察官出示证据过程中,被告人对证据有异议,被告人可以直接提出,然后检察官继续举证。适用这种方式举证的案件占旁听庭审案件的28.6%。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检察官采取哪种方式举证,在出示证据时,都不宣读每份证据的全部内容,而只是宣读证据的主要内容,并具体指出这份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据的出示相对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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