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水污染民事责任机制初探
《工业事故对跨界水域的跨界影响所致损害的民事责任与赔偿议定书》述评
Civil liability Regime of Transboundary Waters Pollution
阙占文
【摘要】国际环境问题中,跨界水污染是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虽然一般国际法和国家责任问题的习惯法有一些解决跨界水污染的规则,但是习惯法的缺陷妨碍跨界水污染问题的解决。2003年《工业事故对跨界水域的跨界影响所致损害的民事责任与赔偿议定书》是一个区域性文件,明确了跨界水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赔偿限制、金融保障和解决程序等,有利于跨界水污染解决,进而促进跨界水域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关键词】跨境;水污染;民事责任
【全文】
一、《议定书》出台背景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2条号召“各国应合作发展关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对其管辖外的地区造成污染和生态损害的责任和对受害者予以赔偿的国际法。”但是,过去的几十年,跨界损害国际责任规则的缓慢发展甚至停滞,国家也很少借助国际责任规则处理跨界环境问题。尽管如此,仍有必要对跨界污染的受害者予以赔偿。解决的办法是将国际间的问题转到个人之间,即从国际公法转到国际私法。然而,我们不能忘记的是,在这些情况中,跨国因素的存在始终导致司法管辖权问题。因此,国家通过缔结条约来解决这个问题,至少是部分解决这个问题。1969年11月29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这方面最有创新的文件之一。[1]此后,国际社会纷纷通过跨界污染的民事责任文件。至今,已有30多个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民事责任文件,领域涉及淡水污染、石油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核事故和危险物质。
但是,这并不表明跨界污染民事责任为处理跨界污染问题提供一个轻松的解决方案。事实上,中上下游国家之间在其他情形的分歧很少比跨界污染更为明显和尖锐。[2]目前,跨界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最大问题便是生效问题。从附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已经生效的跨界污染民事责任公约主要集中于石油/船舶污染、核事故;其他领域的民事责任公约大多因为没有达到公约规定的批准数量而未能生效。比如,在区域层面,1993年欧洲理事会欧洲委员会通过的《环境危险活动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卢加洛公约》是采取民事责任应对环境污染的一个新文件。但是该公约没有生效,因为没有达到公约规定的批准数量。根据《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以下简称《水约》)成立的法律和行政事务工作组曾经向各国发出调查问卷,询问不批准《卢加洛公约》的原因。根据各国的回复,主要原因有:(1)公约不仅仅限于跨界损害,而且包括成员国境内发生的损害;(2)对比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的环境责任体制,公约给人的总体影响就是在很多方面过于超前;(3)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和大部分工业都感觉公约的范围太广泛,以致缺少法律上的确定性,尤其是它的环境损害定义过于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