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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视野下的“欺诈市场理论”研究

程序法视野下的“欺诈市场理论”研究



以证券集团诉讼的确认为中心

罗斌


【摘要】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欺诈市场理论”作为信赖推定的基础,在近20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集团确认起到了关健作用,但该理论的基础“有效市场理论”存在根本缺陷而受到其他理论的质疑,而且“欺诈市场理论”本身也有缺陷,所以该理论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的地位开始动摇。问题的根本解决在于:如果不取消作为集团诉讼运行瓶颈之一的集团确认程序,则以因果关系推定代替信赖推定。
【关键词】集团确认;信赖推定;有效市场理论;欺诈市场理论
【全文】
  

  对证券诉讼中的“欺诈市场理论”,我国学界多从实体法角度阐述其价值;[1]对其局限及缺陷,则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角度,尚未发现研究成果。本文从程序角度着手,以证券集团诉讼的确认为中心,兼顾相关实体问题,对该理论的产生背景、理论依据、主要内容、意义、缺陷及其近年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地位的动摇进行探析,从而提出未来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程序设计中集团确认环节的思路。


  

  一、“欺诈市场理论”诞生的背景与原因:信赖问题的提出


  

  (一)共同性问题占优越性的证明:证券集团诉讼确认的需要


  

  1966年,美国在改革《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时确立了退出制集团诉讼,但其在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的适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瓶颈之一就是集团诉讼的确认程序。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将对集团诉讼成立的审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包括共同问题在内的先决条件[2]即得以“集团诉讼形式”受理的条件的审查;第二部分是对集团诉讼成立的维持条件即得以集团诉讼形式进行的条件的审查,也即集团诉讼的确认。


  

  集团诉讼的确认(或证明)(CertificationofClassAction),在美国简称集团确认(ClassCertification),其审查对象包括:集团成员共同的法律和事实上的问题,相对于仅影响个别成员的问题是否占优越性;集团诉讼对纠纷做出公正和有效的裁判是否优越于其他可用的方法,等等。如学者所言:“在此阶段,法院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只对纠纷中的某些部分确认为集团诉讼,也可以在认为适当时,将大的集团诉讼分为若干小的子集团诉讼…”{1}(P.125)。可见集团确认对集团诉讼的重要意义。


  

  由上可知,美国集团诉讼与传统的单一诉讼在诉讼成立上的差别之一就是:前者有一个诉讼形式的确认程序,后者没有,而且在此阶段,法官的审查涉及实体问题,即:程序形式的成立需要实体问题的支撑。同样,在证券集团诉讼中,集团诉讼形式成立本身需要对被告欺诈行为成立的初步证实和判断,没有对此实体问题的涉及,就不可能做出对共同问题与个别性问题孰优孰劣的判断。


  

  (二)合理信赖的证明:证券集团诉讼中共同性问题占优越性证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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