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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消灭概述

合同消灭概述


李绍章


【全文】
  
  一、合同消灭的概念

  
  合同的产生,归根结底是为了合同的终止。在这种意义上,合同关系的存在过程是一个“向死而生”的过程。[1]合同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自然有其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其终点即为合同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故此,合同的消灭就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是当事人达到其利益要求的手段,合同债权人欲实现其合同利益,必然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当合同债务人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在一方面使合同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也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由此宣告消灭。在此种情形下,合同消灭意味着合同目的达到,反之,合同不消灭,则合同目的也没有达到,合同利益也未获实现。

  
  合同的消灭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合同的变更,是变更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变更时,仅其内容发生变动,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合同的消灭则是使原来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的消灭与合同效力的停止也不相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债务人基于抗辩权的行使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以停止债权的行使。抗辩权的作用之一在于阻止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此时的合同关系并未消灭,只不过效力暂时停止而已,这显然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有别。[2]

  
  顺便指出,合同的消灭属于债消灭之一种,但也是最典型者。关于债的消灭,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都有专章规定。但也有例外,巴西及葡萄牙的民法就是如此。在我国,由于尚未制定民法典,因此,债的消灭的原因及其后果等,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各种合同条例的条文中。[3]

  
  二、合同消灭的原因

  
  在常态下,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但商海沉浮,世事难料,合同的终止还有诸多其他形态。此即合同消灭的原因,合同消灭有法律上的原因。自其消灭原因发生时起,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法律上当然消灭,并无须当事人主张。合同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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