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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刑事管辖权的配置与优化

  
  其次,海关对于洗钱犯罪缺乏必要的刑事管辖权

  
  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括目前海关管辖的全部十二种走私犯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安部1998年的有关文件,海关没有对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权,该种犯罪的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但从洗钱犯罪的线索来源看,发现洗钱犯罪一般有两个途径:一是来自人民银行的可疑交易报告(STR)和管辖上游犯罪的有关刑事执法部门,由于我国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极不完善,尚不足以通过这一渠道大量发现洗钱犯罪。为此,赋予海关对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具有重大意义,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对与走私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后,海关对于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犯罪缺乏必要的刑事管辖权

  
  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样,海关在接受报关、查验进出口货物过程中往往也会发现一些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如一些犯罪分子出口伪劣、虚假或者价格虚高的货物骗取报关单等单证,其目的是在假出口后到有关税务机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于此类情形由于海关发现早,可以更好地对犯罪过程实施监控,最终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这对于保护国内税收体系不受骗税犯罪侵害大有好处。另外,在海关查处走私犯罪的同时会经常发现一些为走私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分子,而海关没有此类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只能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有关地方公安机关。赋予海关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可以大大提高执法机关对某些特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外,海关在打击走私犯罪过程中也往往会发现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骗购外汇罪、持有假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海关在进行旅客检查过程中会发现大量假信用卡)、持有假币罪、持有毒品罪等,对于上述海关在某些特定领域发现的犯罪也可以由海关进行管辖。

  
  三、优化海关刑事管辖权配置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理优化海关刑事管辖权将对提高我国打击与预防经济犯罪起到重大影响。本文就优化海关刑事管辖权配置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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