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男女退休不同龄制度的宪法学思考

男女退休不同龄制度的宪法学思考


张步峰


【摘要】其基准宜采用“严格的合理性审查基准”。据此,规定女性比男性早退休的手段与实现对女性的保护的目的应存在实质性关联。然而由于立法事实的变化,如今这两者之间不仅不存在实质性关联,反而会导致一种“逆反差别”。而且,与规定刚性的男女退休不同年龄制度相比,存在更加宽松的规制手段来达到同样的保护女性的目的。因此,我国的男女退休不同龄制度存在违宪的嫌疑,应及时加以修改。建议在原则上统一男女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允许女性根据自我情况选择提前退休。
【关键词】退休年龄;劳动权;男女平等;审查基准
【全文】
  

  引言——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引发违宪质疑


  

  最近几年,我国一直实行的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由于一些女性同胞质疑该制度歧视女性,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例如2006年首都师范大学出台的《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我校干部,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须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结果该文件在该校广大女教师中引发了强烈的不满,女教师们认为这是一种在退休问题上对女性的歧视。[1]


  

  而且,也已出现女性要求男女同龄退休的司法案例,如周香华案。生于1949年10月的周香华退休前任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出纳部副经理。2005年1月,建行平顶山分行以周香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周香华认为自己应和男职工同龄退休,单位要求自己55周岁退休的决定与我国牢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命予以撤销,遂提起劳动仲裁,后于2005年10月28日向湛河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审理认为,周香华对已满55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建行平顶山分行以此为据为其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周香华认为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我国法院并无违宪审查权,因此,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是否违反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这个广受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在周香华案中并没有得到解决。


  

  根据媒体报道,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正面临修改。在2008年10月下旬召开的第三届中国劳动论坛上,国务院相关部门透露正在酝酿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延长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将男女退休年龄同时延长至65岁。[3]相关部门正在考虑改变目前男女不同年龄退休的现状,主要不是基于法制上的理由,而是作为应对我国社会“老龄化”趋势的一种政策措施。200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在北京调研的座谈会上,呼吁北京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女干部、女知识分子与男性同龄退休。[4]


  

  那么,我国现行的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究竟是否违反宪法上的妇女平等权呢?这个问题目前依然云雾笼罩,本文将对此展开分析,提出一孔之见。


  

  一、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的实定法依据及其立法原意


  

  (一)实定法依据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统称“国发[1978] 104号文件”),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了我国男女退休年龄的现行法定依据,一直沿用至今。


  

  其中,关于男女“工人”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关于男女“干部”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