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最新动态探微
Study on Newest Developments of Byelaw on Source of Drinking Water in China
蓝楠
【摘要】本文着眼于对我国饮用水源进行立法规制,在对我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最新动态进行探微,为我国饮用水源法制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动态
【全文】
笔者有幸参加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相关立法工作[1],针对目前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最新动态进行探微,以期促进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一、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现行饮用水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一些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仍然较差。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06年6月发布的《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有16个城市水质全部不达标,占重点城市的14%;有74个饮用水源地不达标,占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的20.1%;有5.27亿吨水量不达标,占重点城市总取水量的32.3%。据有关部门的初步统计,目前全国还有3亿多农民饮用不合格的水。由于氮磷污染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加之面源污染的增加,部分水源地氮磷超标问题日益突出,水华现象偶有发生,由此带来的藻毒素污染直接威胁到群众健康。部分地区由于资金、人员及设备缺乏,不能完成饮用水水源水质常规监测,难以保障水源安全,尤其是在污染事故发生时难以实时跟踪水质变化。部分地区缺少专业饮用水水源巡查队伍及现场监测设备,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巡查工作开展尚不理想。突发性环境事件频发。2005年,环保总局共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76起,其中特别重大事件3起,重大事件13起,绝大多数导致了水环境污染。2006年上半年,总局处理的突发性环境事件86起,使一些地方水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由于绝大部分突发性环境事件都涉及水污染,使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二)现行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在还没有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现阶段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主要散见于以下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
水法》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现阶段我国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方面的缺陷性已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经济的要求,也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首先,处罚不力,水源地地位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对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仅限于“停业或者关闭”,而无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不足以防止污染。对于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等行为仅仅规定限期治理、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且只有一个等级的、数量不大的罚款,对污染者没有因污染程度等不同的处罚区别,加剧了污染的发生和扩散。同时,没有规定对污染严重的污染者实施刑事处罚,不足以起到威慑污染者的目的。其次,责任不明。在《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的其他条文中,立法者将饮用水水源污染所应承担的责任统一归到了水体污染责任中。众所周知,饮用水水源地对于民生的影响是直接而重大的。如果将这方面的责任归于一般的水体污染中,会弱化饮用水水源地的地位,不利于对其进行完善的保护,更不利于加强人们对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意识。因此,很有必要将饮用水水源地这一水体污染责任独立出来加以加重处罚措施的规定。第三,执行难度颇大。如饮用水水源地的存在客观上对农民的生活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如何对饮用水源地的农民进行补偿,从而促使其自觉自愿保护饮用水,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未提及。这也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造成了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