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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思考

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思考


Legal Consider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Trade Mechanism in China


冷罗生


【摘要】依据《京都议定书》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至2012年不承担碳减排的义务,但是,因美国一直拒绝《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以及由于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等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举步维艰。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CDM机制极有可能被全球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所替代。届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也应开始履行碳减排义务。为了避免中国国家利益在机制替代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中国除了在国际谈判中要争取主动之外,还应从法律和政策方面积极应对,快速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现阶段应参考、借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深入研究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立目的、碳减排目标、交易的对象、交易的配额、机制运行时间、交易所的设置、国际竞争能力等问题,为中国日后顺利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充分的法律政策准备。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交易配额;国际竞争力;法律体系
【全文】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基于市场机制、旨在成功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IET,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联合履行机制(JI, Jointly Implemented)、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这三种灵活机制都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它们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它可以给予各国在投资费用上的灵活性,从而实现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费用的有效性分配。
  
  欧盟于2005年推出了全球第一个买卖CO2排放权的排放交易体系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EU ETS)。这一体系是欧盟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而采取的关键措施,而且被认为是比税收更为友好的促使企业减少排放温室气体的办法。此后,《京都议定书》的一些缔约国纷纷效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的美国,也在本国建立了相关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以自愿的方式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依据《京都议定书》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不承担碳减排的义务,但由于美国一直拒绝《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以及由于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等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举步维艰。2013年后温室气体减排的走势也因此变得朴朔迷离,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CDM机制极有可能被全球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所替代。届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也应开始履行碳减排义务。为了避免中国国家利益在机制交替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中国除了在国际谈判中要争取主动之外,还应从法律和政策方面积极应对,快速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体系。本文拟从欧盟成员国内部目前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入手,简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及其基本原理,阐述中国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紧迫性和可行性,指出并论证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应包含的内容及其亟待解决的法律政策问题,为中国日后顺利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一些政策法律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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