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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权益群体性诉讼之探析

我国环境权益群体性诉讼之探析



相关问题的反思与域外借鉴

Analysis on Group Lawsuit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 Reflections on Relevant Problems and



References for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李卉卉


【摘要】在环境问题日益繁杂的今天,面对传统诉讼制度在环境群体性纠纷上的无力,尽快完善环境群体性诉讼制度显得极为重要。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域外经验,我们应该努力建立这样一种群体性诉讼制度:它改变传统严格以“损害事实”为标准的当事人制度,而以“普遍损害”为标准,将环境请求权赋予普通民众;它以同一法律或事实为依据,融合公益与私益于一体;它改变传统私法与公法分别救济,三大诉讼分立审判的诉讼模式,从而能够有效地、一次性彻底地解决环境群体性纠纷。

【关键词】环境权益;群体性诉讼;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
【全文】
  人类在享用工业时代带来的极大物质便利的同时,也越来越面临着诸多的群体性纠纷。与传统的个体纠纷相比,群体性纠纷因为其会同时危害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而被称之为 “现代型纠纷”。[1] 环境问题、格式合同、反垄断及民权问题等现代诉讼的大量发生,促使世界各国积极探索相应的法律机制以应对新的情况,群体性诉讼应运而生。
  
  一、问题的引出——解决群体性纠纷的群体性诉讼
  
  群体性诉讼是为了解决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而采取的诉讼制度。关于群体性诉讼的概念,学界说法不一,但主流观点为: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时,即使当事人间在法律或事实上有牵连关系,这个诉讼全体也不构成一个固定的组织,所以无法将其视为一个法人实体来进行诉讼。又由于一个诉讼空间无法容纳这么多的诉讼主体,为了一并解决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达到诉讼经济目的而建立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就是群体性诉讼。
  
  群体性诉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从保护股东的利益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再到保护人类的环境利益,其适用范围在不断拓展,群体性诉讼的价值也日益得到凸显:(1)群体性诉讼把若干个具有相同法律事实的纠纷集中于同一个诉讼之中,提高了案件审判的效率;(2)群体性诉讼避免了由于重复起诉、审理和判决而引起的矛盾,保证法院判决对于事实认定和处理的同一性;(3)群体性诉讼可使相对弱势的受害人更有效地组织起来与侵权主体进行平等对话,克服受害人单独起诉的不便;(4)群体性诉讼更有利于社会公益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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